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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210025691028/2019-00067 发文时间: 2019-12-05 10:5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有效
来源: 本站发布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9〕41号
政策解读:《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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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5日,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修订目的

按照省、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一部署,健全完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维护、监督执法等机制,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加快人防工程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社会、经济、战备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全力推动我县人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出台《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县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同步出台《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重点是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

二、修订依据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行为,切实保,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和《细则》。

三、修订过程

今年5月我县被确定列为试点县(区)后,陈亦平常务副县长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工作部署。前期,我局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状进行深入总结分析,按照省、市上级部门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草拟了《德清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3个文件。6月11日,市人防办主任张云威带队到我县开展督导,就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陈亦平常务副县长也再次作了具体部署,并提出了工作要求。6月20日,我局组织相关部门赴海宁市学习先进经验,并分别于6月18日、6月24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对3个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讨论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月5日正式行文印发。

四、主要内容

1.人防工程类型。人防工程分为依法结建和投资修建两类。其中依法结建是指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新建民用建筑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投资修建是指由县人防部门自建、合建,以及其他主体出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建设主体(投资人)所有。

2.政策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和人防重点镇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规划、建设、登记、使用、维护及管理。

3.工程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坚持与城镇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防灾工作相融合的原则,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指标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机动车位(汽车位)配置比例不低于人防总建筑面积的25%。

4.产权登记办法。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一并进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首次登记产权人为县人防部门,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原则上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首次登记产权人为投资人,如发生人防工程产权转移,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使用性质,产权人持县人防部门再次确认同意的备案文件及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5.监管运行机制。人防工程战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使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依法开发利用。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原则上应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应委托国有企业负责平时管理;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业主方负责日常维护,县人防部门负责监管。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7月5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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