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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1028/2024-00002 | 发文时间: | 2024-01-04 10:4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建设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德清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养老护理员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专项监督方案》、《湖州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养老护理员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的内容,积极推进养老护理员公租房保障支持工作,现就德清县养老护理员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作出调整完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内容
在德清县范围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家庭,在公租房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配租,未达到二类保障家庭标准的比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比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二、保障家庭认定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家庭”是指家庭中有在德清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工作并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德清县公租房保障家庭保障人口包括:本县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保障家庭内的家庭成员;本县公交环卫人员保障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方式
(一)在保家庭申请。需提交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依托大数据等平台,复审公租房保障资格。经审核确认为养老护理员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审核通过次月起可享受养老护理员家庭保障政策。
(二)新申请家庭。在保障资格申请时同步提交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依托大数据等平台,审核公租房保障资格。经审核确认为养老护理员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审核通过次月起可享受养老护理员家庭保障政策。
上述内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德清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养老护理员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