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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210025691028/2024-00081 发文时间: 2024-05-13 14:1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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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公告

关于调整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

准入标准的公告

 

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6号)、《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德住保办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经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1707调整至低于75292(该收入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德清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从低于285408调整至低于275076(该金额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德清县商品住宅销售额除以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后所得均价15282元乘以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

、申请家庭车辆情况从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包括肢体残疾人代步用车,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仅有1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为准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销售收入、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车辆保险单价格)为准

四、其他要求中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的,根据相关实施方案执行调整至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人均18平方米,每户最低36平方米予以保障(上述面积应扣除保障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其余条件根据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事项按《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572-80745548075351

 附件:

关于调整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公告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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