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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1028/2024-00081 | 发文时间: | 2024-05-13 14:1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建设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关于调整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
准入标准的公告
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6号)、《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德住保办〔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经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一、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低于71707元”调整至“低于75292元”(该收入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德清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从“低于285408元”调整至“低于275076元”(该金额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德清县商品住宅销售额除以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后所得均价15282元乘以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车辆情况从“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包括肢体残疾人代步用车,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仅有1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为准)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至“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销售收入、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或车辆保险单价格)为准”。
四、其他要求中“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的,根据相关实施方案执行”调整至“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人均18平方米,每户最低36平方米予以保障(上述面积应扣除保障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其余条件根据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事项按《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572-8074554、8075351。
附件: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