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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0652/2025-00164 | 发文时间: | 2025-05-30 15: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力社保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问:参加我县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要怎样申请工伤待遇呢?
答:1、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以前往县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大楼(武康街道英溪南路399号)二楼经办大厅13号窗口申请工伤认定。2、在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且伤情稳定无二次手术后,可以前往县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大楼(武康街道英溪南路399号)二楼经办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3、在取得《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后,可以前往县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大楼(武康街道英溪南路399号)二楼经办大厅11号窗口申请办理工伤待遇结算手续。
问: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按规定就医呢?
答: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即德清县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即德清县社保中心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问:如果要到德清县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康复,要怎么办呢?
答:如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康复,应由德清县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县社保中心同意后转诊转院。办理一次转诊转院手续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转诊转院。
问: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怎么申请异地居住就医?
答:可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居住就医医疗机构,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即德清县社保中心核准。工伤职工也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入口服务提出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温馨提示:工伤职工未经同意自行转入本县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康复的,所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交通食宿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咨询电话:0572-828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