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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0652/2019-00132 | 发文时间: | 2019-06-25 18: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公布背景
为认真做好2019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2019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县税务、县医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我县有关规定,由县税务部门按企业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6608元),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3322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2.0%;失业保险费率0.5%;生育保险0.9%。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实行定额缴费,月缴费额 66 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划转 70 元记入个人账户)。
(二)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
月缴费基数5536元/人,其中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单位缴费比例28%,职工个人缴费定额50元。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5%(含个人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机关单位(包括参公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7.5%,职工个人不缴费。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缴费比例0.2-0.6%,机关单位(包括参公单位)单位缴费比例0.2%,职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0.5%。
三、明确了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
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6608元),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3322元)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按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分为五个档次,具体为第一档598元/月;第二档905元/月;第三档1097元/月;第四档1794元/月;第五档2990元/月。个体劳动者既可自愿选择五个档次中的其中一档参保缴费,也可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申报缴费,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为233元(含个人账户 66 元)。
五、明确同补缴(足)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
被征地农民补缴标准为每月797元;应缴未缴参人员、后延缴费人员按补缴当期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足)标准。
符合上级规定的补缴或退休(职)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企业参保人员补缴(足)标准为每月233元(不记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参保人员补缴(足)标准为每月387.52元(不记个人账户)。
咨询电话:0572-828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