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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21002569022L/2024-00016 发文时间: 2024-03-14 10: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水利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湖州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县水利局直属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依照国家、省和市政府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I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水利局应急指挥部;局属单位及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组成。县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组织协调组、后勤保障组。

2.1 局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

指挥:县水利局局长

副指挥:各业务分管领导

成员:局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2.2 组织协调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信息记录等工作。

组长:局建设管理科科长

成员: 局建设管理科有关工作人员、局各科室有关工作人员

2.3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车辆调度、应急资金、卫生医疗等有关保障工作。

组长: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局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局各科室有关工作人员

3.事故报告

3.1 事故报告内容

3.1.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1.2 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

3.1.3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3.1.4 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1.5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1.6 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

3.1.7 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2 事故报告时限

安全事故必须一事一报,应当首先通过电话和传真上报。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县级应急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应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水利局按照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派出指导组指导当地救援,同时进入紧急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2 接到事故报告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4.2.3 畅通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并掌握相关信息,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2.4 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预案启动

局属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在建设与运行活动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

4.4 现场处置

4.4.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局应急指挥部挥指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当时地指挥机构或事发局属事业单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关事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新闻报道、事故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置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4.2 扩大应急

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应及时报告局应急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由局应急指挥部视情扩大应急响应或请求上级支援。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信息记录和发布

各级指挥机构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建立值班机制,加强沟通。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本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2 善后处置

5.2.1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事发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事发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回复正常生产或建设。

5.3 事故调查经验总结和责任追究

5.3.1 县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对于县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对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县水利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号)规定做好有关工作;对于县政府没有授权或者委托的,根据单位和工程管理权限,派出调查组配合、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其他有关县直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县水利局积极配合并提出建议。

5.3.2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3 事故调查结束后,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市水利局备案。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处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应急预案更新后,及时报市水利局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单位

名称


类型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事故简要经过

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有关情况


填报说明: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在建工程;2、水利运行管理工程;3、其他。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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