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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MB0U9346XG/2020-00189 | 发文时间: | 2020-11-11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德清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德政办发〔2020〕71号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德清县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建立健全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控制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应急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2018.10.26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1.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11.《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4.3);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1);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4.3);
14.《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5.4);
15.《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6.8);
16.《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9.22);
17.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14号;
18.《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19.《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
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平战结合,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因涉重金属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涉重金属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涉重金属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德清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为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附件2和附件3。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具体成员名单详见《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中附件5。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库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完善重金属污染危害因素和超标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与交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超标隐患。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突发性超标事件监测报告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超标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性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工作。由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类型,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县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重金属企业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接到突发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专家组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报告分类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信息后,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县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部门分工协作,科学有序进行,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
1.采取有效卫生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
(1)对现场进行处置
组织制订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危险区隔离、安全区设定、切断污染源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及操作程序;控制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的紧急措施;控制污染事件扩大或恶化的措施;污染事件可能扩大后的应对措施,有关现场应急过程记录的规定及废物的安全转移等。
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应当经专家评估,避免因前期应急行动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引发新的污染事件。例如,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方案,应当考虑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堵漏措施、污染消除及个体防护装备,防止人员中毒。
控制污染源,阻止重金属污染扩散;消除污染,疏散人员,必要时设置隔离带;封存造成重金属污染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确定范围与对象,对涉重金属污染人群进行检测,采取有针对性健康教育措施等。
应急监测:明确紧急状态下各类污染物(包括监测消防水污染因子浓度、生产废水排放污染因子浓度、有毒气体浓度等)和环境质量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采样布点方式,监测标准、方法、频次及程序,采用的仪器和药剂等。
(2)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事件处理意见。
(3)应急处置行动必须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现场总指挥担当处置调度和协调各方力量的责任。指挥、调遣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现场医疗救护、病人转运、收治等工作。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5)做好应急处理人员、物资需求评估和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2.现场维稳
做好事件现场和相关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群众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理车辆畅通无阻。
3.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要对舆情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物资准备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发放等工作,保护水源,保证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或危险已经解除;
2.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根据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和专家组的建议,县指挥部适时作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决定。
专家组应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力迅速展开应急处理工作。
充分依托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完善全县环境应急资料信息库建设,包括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库、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县人民政府、高新区及各镇(街道)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污染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1.建立完善的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建立并完善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监测、报告系统,对涉重金属企业所有废气、废水和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县卫健局按职业病防治要求,定期对涉重金属生产工序的职工进行检测,提高事件预测预警能力。
3.建立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应急演练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讯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相关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企业对重金属危害的认识,加强企业的责任心。
明确演习的内容和形式,范围和频次,组织与监督。应急演习应当把典型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作为重点内容,密切结合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安全事件的场景,重点演习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处置方法。演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可联合有关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共同进行。
应急培训可采取课堂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目的是培训员工的环境应急意识,普及环境应急知识和法规知识。
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