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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MB0U9346XG/2021-00140 | 发文时间: | 2021-05-11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德清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德政发〔2021〕12号 |
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生活环境和通行条件,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德清县人民政府对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英溪北路;西至康民路;南至英溪河;北至春晖街、春晖二街(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由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公布。
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按时完成搬迁。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附件1
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件2
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实施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及本县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系旧城区改造工程,实施该项目有利于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符合公共利益。
二、征收补偿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的法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房屋征收相关单位
征收主体:德清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英溪北路;西至康民路;南至英溪河;北至春晖街、春晖二街,具体范围详见武康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六期(前溪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经调查,以上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1551户,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13.7万平方米。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件等为依据进行认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七、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认定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以货币形式补偿。同时给予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
此次征收以房票的形式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对应房源中购房。
1、房票对应房源
(1)国资房源:千秋茗苑、千龙茗苑、星福家园、德欣家园、秋北嘉苑、秋山明苑、狮山小区、光明小区、长安名苑、欣宋嘉园、丰桥小区等小区部分住宅。具体国资房源的数量、区位、性质、面积、市场评估价、优惠价等信息在签约前予以公布。
(2)市场房源:指德清县区域内可购买的商品住宅、未来社区征收范围内回迁住宅的市场房源(回迁住宅的市场房源具体数量、价格、位置将适时公布)
2、房票面值计算
房票面值由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及房票奖励两部分组成。
房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25%计算(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入房票面值)。
3、房票购房使用说明
(1)房票不计息。
(2)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时,购房金额须超过房票面值的70%,房票面值剩余部分(30%以内)可以选择货币兑现,如继续购买国资房源则只有房票面值剩余部分享受国资房源优惠措施。
(3)凭房票选购国资房源的,享受国资房源优惠措施,房价按国资房源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房源对应的储藏室和车位购买享受优惠价。
(三)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后给予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的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支付时间为12个月。
(五)搬迁费
搬迁费按户并结合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300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每户400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5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支付。
(六)住房征收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在本次征收中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房屋“住改非”补助
被征收房屋事实改变用途为营业的简称“住改非”,(只限于底层沿街实际营业部分),在征收补偿时除按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外,另给予被征收人按同类地段、同类结构营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的适当比例补助。连续经营未满三年的补助不超过15%,连续经营在三年以上的补助不超过30%。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住改非”补助合计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类结构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95%。未沿街及二层和二层以上部分不论是否改变用途,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不享受上述补助。
(八)奖励措施
1、按时评估奖:被征收人在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20日内接受房屋评估的每户奖励5000元,同时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房屋评估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2、签约腾空奖:签约奖励时间15日。签约期限内第一日至第十日签约同时按约定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每户奖励30000元、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签约期限内第十一日至十五日签约同时按约定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每户奖励15000元、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十五日后签约的不享受签约腾空奖励。具体签约奖励起始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公布。
八、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认定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以货币形式补偿。同时给予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
此次征收以房票的形式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对应房源中购房。
1、房票对应房源
(1)非住宅房源:回龙花园、金都样样红部分国资商业房屋(具体国资房源的数量、区位、性质、面积、市场评估价、优惠价等信息在签约前予以公布)以及德清县区域内可购买的非住宅房屋。
(2)住宅房源:千秋茗苑、千龙茗苑、星福家园、德欣家园、秋北嘉苑、秋山明苑、狮山小区、光明小区、长安名苑、欣宋嘉园、丰桥小区部分等国资住宅房源(具体国资房源的数量、区位、性质、面积、市场评估价、优惠价等信息在签约前予以公布)以及德清县区域内可购买的住宅、未来社区征收范围内回迁住宅的市场房源(回迁住宅的市场房源具体数量、价格、位置将适时公布)
2、房票面值计算
房票面值由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及房票奖励两部分组成。
房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30%计算。
3、房票购房使用说明
(1)房票不计息,被征收人在取得房票后未购买房屋的,可以选择等额货币兑现。
(2)选购国资非住宅房源必须凭房票,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选购国资住宅房源必须凭房票,享受国资房源优惠措施,房价按国资房源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房源对应的储藏室和车位购买享受优惠价。每户限购一套国资房源。
(三)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后给予补偿。
(四)因房屋征收引起的设施设备搬迁、安装等费用,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十五日签约的,同时按约定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总额的1%给予奖励,具体签约奖励起始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公布。
九、对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十、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置
违法建筑、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虽未明确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未超过批准期限或使用不满两年的临时建筑,按重置评估价总额的30%给予补偿。
十一、其他有关补助标准
砖砌饭灶每眼补助500元;泥筑围墙每平方米补助25元,砖砌围墙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一般铁围墙每平方米补助50元,铸铁围墙每平方米补助70元;塑钢围墙每平方米补助60元;一般铁围墙门每平方米补助200元,铸铁围墙门每平方米补助250元;水泥晒场每平方米补助50元;水井每口补助1200元;空调拆装每台补助300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300元;电话移机每门补助158元、有线电视迁移每门补助50元、宽带网迁移85元/余月。
十二、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三十日,具体起止时间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十三、司法途径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强制。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
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