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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21002569137T/2020-00201 发文时间: 2020-11-16 1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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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德清县财政局 发布机构: 德清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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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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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提及的《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是在原《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而形成的,内容有较大幅度修改。

原《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发文实施,该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我县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省财政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基本原则、运作模式和投资要求都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为了适应上级新的要求,有必要对我县2015年出台的《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制定过程

2020年2月-2020年3月,县财政部门拟定了《德清县政府产业管理办法(修订稿)》,2020年3月就拟定的初稿向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征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讨论稿。

2020年4月3日-15日,县财政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有效的反馈意见。

2020年8-9月,县财政局委托湖州宝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于2020年9月8日召集高新区管委会、高新集团、德华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等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修订后的《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社会风险较低。2020年10月9日,县财政局将《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向德清县政法委员会进行了备案,于10月27日获得德清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2020年11月6日,《德清县政府产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参考依据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由原来的十章三十二条,修订为八章三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修改为“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2.资金来源:修改为“县财政预算安排”。

3.组织架构:设立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等单位领导担任,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4.职责分工:对管委会的职责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适当修改。明确了确定基金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为管委会的职责。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等。

5.运作模式和投资要求:基金采用“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基金出资不超过30%。子基金投资县内项目(或返投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基金出资额1.5倍(2015年原管理办法规定是:子基金投资县内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子基金分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投资项目需签订《优先股股权投资协议》。明确了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参照省财政厅文件)。

6. 费用和收益分配:基金公司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一般按基金投资数额的6‰支付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2015年原管理办法规定是:按基金投资数额的1%以内支付管理费)。

7.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县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个人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咨询方式

德清县财政局经建科,电话:0572-8280267.








 

附件:1. 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1

《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59月版

202011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发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经济全面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推动经济全面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重点支持县内带动性强、税源大的项目,主要投向生物医药、信息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现代物流、通用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

第二条  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基金注册资金3亿元,分三期到位,初期规模为1.2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基金注册资金3亿元,根据投资需要分期到位,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县经信、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闻局、县旅委、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人行德清支行等单位领导担任。

第四条  设立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局、县经开区等单位领导担任,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第六条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第七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我县产业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我县产业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要求,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确定基金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建立政府产业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筹集落实县政府对产业基金的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或修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提供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开展政策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成立子基金后,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子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受子基金管委会委托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运行,向子基金管委会及县财政局报告子基金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建立政府产业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筹集落实县政府对产业基金的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或修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提供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基金投资决策。

新增

第十一条  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运作模式和投资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应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并认真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组织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县产业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十四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基金运作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将资金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以基金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第六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在项目投资时应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优势特色产业。县产业基金以母基金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符合投资方向的产业均可设立子基金,或积极争取省级产业基金在我县设立子基金。县产业基金一般不对外进行直接投资。

第十九条  “子基金”模式可采取与市场化团队合作、与政府合作以及直接投资三种形式。与市场化团队合作的子基金,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投资县内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

第二十条 项目条件成熟或因运作需要,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退出全部或部分股份。退出方式包括协议退出、公开转让退出、上市退出和清算退出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  基金采用“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应发挥其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优势特色产业,符合投资方向的均可设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基金出资不超过30%。子基金投资县内项目(或返投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基金出资额1.5倍。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子基金分为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由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与产业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结构中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七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德清县。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是指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投资项目需签订《优先股股权投资协议》。

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明确协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基金重点投向生物医药、数字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现代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项目审核与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和合作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

第二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原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按基金投资数额的1%以内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一般按基金投资数额的6支付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六章 报告制度(原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季度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原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县产业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县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个人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第八章    则(原第十章)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35号)、《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强县技术改造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强县“机器换人”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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