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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137T/2020-00022 | 发文时间: | 2020-04-03 08:5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财政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原《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发文实施,为加强我县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推动经济全面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精神,县财政部门拟定了管理办法的修订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5月4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财政局-办公室陈小松处,联系电话8280490。
德清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附件1
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推动经济全面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基金注册资金3亿元,根据投资需要分期到位,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新区财政局、县经开区等单位领导担任,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第七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我县产业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要求,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确定基金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建立政府产业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筹集落实县政府对产业基金的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或修改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提供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基金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运作模式和投资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采用“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应发挥其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优势特色产业,符合投资方向的均可设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基金出资不超过30%。子基金投资县内项目一般不得低于基金出资额1.5倍。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子基金分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由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与产业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结构中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原则上需落户在德清县。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是指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投资项目需签订《优先股股权投资协议》。
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明确协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基金重点投向生物医药、数字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现代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项目审核与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和合作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
第二十四条 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一般按基金投资数额的6‰支付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每季度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县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个人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35号)、《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强县技术改造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强县“机器换人”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