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统〔2020〕1号 统一编号
制定机关 德清县统计局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5-28 10:15:13

德清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德清县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新要求,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县统计局系统数据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浙江省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湖州市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县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目标:推进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设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评估等各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数据真实准确。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恪守核心价值观和统计职业道德,严守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资料。

(二)制度方法科学。在遵循国家统一的制度方法前提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创新统计数据采集方式,确保制度方法更加有利于统计单位真实、方便、快捷地报送数据,有利于对源头统计数据的核实把控。

(三)依法独立统计。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障机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评估客观规范。确保数据评估依据更加客观、办法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结果更加真实。

(五)谁主管谁对数据质量负责。县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县统计局综合核算科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县统计局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数据质量管控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本县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范围包括: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调查任务布置、统计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加工、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评估等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统计单位名录库、软件平台构建运行、GDP核算和各相关专业(项目)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需要在上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调查内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且不得删除上级调查制度内容。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开展检查,确保上级调查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

第八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及时健全和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各专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准确有效。

第九条  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按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的布置工作;检查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报统计报表,及时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未在制度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报表的催报工作。依法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报表填报工作。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完整,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现场采集数据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的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中介机构统计代理业务监管。对暂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需要统计中介机构代理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委托企业要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做到随报随审。对审核中有疑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查询,层层落实查询责任,严把数据质量关。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得自行修改,应当逐级退回至统计调查对象,由统计调查对象核实后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和化解信息安全风险。强化统计业务处理环节的身份鉴别、痕迹管理、授权管理、审计机制等措施,保障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报送流程。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报各项统计资料时,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剔除属于本级的调查内容;同时应当保障统计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统计数据在不同专业部门、不同软件间进行交换和转换后,应当再次审核和确认,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加工处理流程。对整理、汇总生成的综合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如存在自身原因的差错,应当及时更正;如发现是下一级原因的差错,应当及时退回下一级重新上报;如发现属统计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退回统计调查对象修正原始数据,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综合性的统计数据实行评估;对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和有趋势性问题的统计数据,进行查询和评估,并认真分析后作出书面说明;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大数据开展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镇(街道)统计机构履行领导和督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专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质量管控,包括统计设计、项目审批、调查对象确定、调查任务布置、统计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加工、数据查询评估和数据质量核查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统计机构参照本规则开展本辖区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统计局 

 2019年12月6日

德清县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1.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2.德清县统计局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3.服务业(贸易)企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4.农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5.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6.研发和软投入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7.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附件1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全县各级统计机构工业统计。

(二)内容: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指标: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涉及的所有指标,重点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利润总额及增长速度等。

(四)时期:月报、季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1.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要求,达到相应标准确定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填报单位。

2."新开工"、"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单位"、"单位名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规下升规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逐级进行审核申报确认。

3.上级法人单位在外省的产业活动单位,申请视同法人单位纳入统计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逐级进行审核申报确认。

(二)数据上报

1.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对象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建立、审核、使用、交接、归档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整理,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产量、销量、销售价格、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报表和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业总产值计算表等一系列基础资料。

2.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使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统计调查对象在省统计系统统计调查对象一套表网上平台填报数据。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按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审核

(一)数据审核要求

1.及时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管辖的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工业制度方法要求认真填报报表,指标填报准确、完整。

2.在验收时间之前,即报即审,对已上报的调查对象数据进行审核查询。发现上报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立即通知调查对象修改。

3.关注重点统计调查对象,有疑问的应及时查询和核实。

4.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二)数据审核内容

1.工业成本费用统计方面,主要审核工业增加值和工业总产值、资产状况、制造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益及分配、人工成本及增值税等情况,着重审核数据与快报不一致、与上年变动大、逻辑关系不匹配等异常情况。

2.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统计方面,着重审核多报或漏报产品生产能力、期末比期初生产能力变动较大、本年期初与上年期末能力不一致、生产能力与年产量完全一致或不匹配等异常情况。

3.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方面,着重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确保纳入统计年报的统计调查对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要求,提高上报率;着重审核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与相关子产业产值加总不一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大于成本费用表工业总产值等异常情况。

4.财务状况统计方面,着重审核利润、利税数据增速波动过大、主营业务收入与产值增速不匹配、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变动过大及本年折旧、技术(研究)开发费和银行贷款余额等指标增速(环比、同比)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

5.工业产销总值与产品产量统计方面,着重审核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增速(同比、环比)波动较大、调整量较大、非新建统计调查对象漏报同期数据、产销率超界等异常情况。

6.主要产品销售与库存统计方面,着重审核产品的行列不平衡、多报或漏报产品销售库存等异常情况。

7.生产经营景气统计方面,着重审核统计调查对象产能利用率过高、过低或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以及关联指标相互矛盾的情况。

(三)数据审核职责

全县各级统计机构对已上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对有疑问、差错的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及时通知统计调查对象核实、修改。认真及时做好上级下发查询的审核、反馈工作。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上报查询说明务必详细准确,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查询说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及时更正的,造成本辖区数据严重失真的相关统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数据评估

1.评估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2.评估参考指标:应税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取自税务部门),工业用电量增速(取自电力部门)、工业增值税增速(取自税务部门)、工业能耗增速(取自能源报表)、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取自调查队)、工业总产值异常修改量等。

3.评估说明:各级统计机构进行相关指标的协调性、匹配性、支撑性分析,向县局编制评估情况说明。

五、数据质量检查

1.检查对象:工业指标数据异常修改或增速(同比、环比)异常波动的统计调查对象。

2.检查指标: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

3.检查方式:先对检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按核查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4.检查要求:相关统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做好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前向县局报送核查情况报告。对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措施,与检查结果一同上报,确保核查到位、整改到位。

5.检查结果处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调查对象,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县局法制科依法处理。对于核查中,敷衍塞责、履职不力、核查不到位的相关统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德清县统计局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全县各级统计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二)内容: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主要指标: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增速以及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等重要结构指标。

(四)时期:月报和年报数据。

二、项目年度结转及入库

(一)投资项目年度结转。每年12月,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投资统计人员,依据真实情况对已完工(期末项目在建状态为"全部投产"或者累计完成投资额大于计划总投资额1.2倍)或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库的投资项目进行梳理,整理出本辖区的退库项目,上报县统计局。县统计局专业汇总整理,上报市统计局。未报退出的项目则结转到下一年,继续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按照《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入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新开工投资项目进行入库审批。

入库申报流程:①一套表企业投资项目。通过浙江省投资领域统计管理与监测系统逐级上报,由省统计局审核确认。②非一套表企业投资项目。通过名录流程逐级上报,由省统计局审核确认。

入库申报要求:①项目单位依相关规定准备入库所需资料,填写《新增投资项目入库表》。入库项目材料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其他文件)、施工合同、现场照片、设备购置合同以及项目施工牌照片等项目开工材料。②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入库材料的收集、审核。5000万及以上项目必须现场实地核实,拍照证明是否已经达到开工入库标准,并按照县统计局规定时间提交项目入库申请。

数据采集与审核

(一)数据采集。

1项目数据采集。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应及时查看直报网中数据上报进度。对本辖区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项目单位,及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要求认真填报报表,指标填报准确、完整。2项目材料采集。各级统计机构在每月5日前负责收集、整理好本辖区内项目资料,并上报县统计局。

(二)数据审核。

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要在报表开网后,落实即报即审机制。认真及时做好上级下发查询的审核、反馈工作。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上报查询说明务必详细准确,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

1逻辑公式审核。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分别对"ABC类"审核公式进行数据审核,督促项目单位填写详实说明。各级统计机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核实说明,要进行标记并返回项目单位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2查询标识审核。充分利用查询标识、查询模版,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充分的比对审核。主要是上报数据与项目材料是否匹配,本年完成投资、建安工程、建设用地费等指标与上月数据相比是否波动异常,项目投资结构是否合理等。3上级部门数据查询。配合省市县下发的查询项目做好项目资料与上报数据的审核比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材料。

四、综合数据评估

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要在报表上报完成后,有侧重点的开展数据评估工作。如:项目投资增速协调性的评估。以本辖区平均为标准值,按照各项目投资占比与标准值的差异程度进行评估,评估对比指标有上期数、上年同期数,关联指标有投资比重、当月新增项目数等。

五、数据质量核查

根据《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资料核查办法》的要求,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核查范围: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及其分项结构指标。核查的对象:疑似有问题的项目。核查方式:全面实地核查、指定项目核查、抽查等方式。

1核查安排:县统计局根据在库施工投资项目数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数量不少于《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资料核查办法》的要求。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也要求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对本辖区在库施工投资项目进行数据核查(投资项目数少于20个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抽取项目数的50%;投资项目数20-50个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抽取30%;投资项目数大于50个的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抽取20%)。

2核查结果处理: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在每一次核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统计局上报核查情况报告。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项目单位,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统计局法制科依法处理。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数据严重失实等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统计机构,县统计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3

服务业(贸易)企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服务业统计。

(二)内容:限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状况。

(三)指标:规模以上服务业(贸易)财务状况统计涉及的所有指标,限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及其增长速度;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及其增长速度等。

(四)时期:月度、季度和年度。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1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相关制度要求,达到相应标准确定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填报单位。

2"新开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单位"、"规下转规上"单位、"规上转规下"单位、"单位名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专业变更"、"行业代码变更"等单位资格或属性的认定按国家、省、市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逐级进行审核申报确认。

3上级法人单位在外省的产业活动单位,申请视同法人单位纳入统计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逐级进行审核申报确认。

(二)数据上报

1各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对象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审核、使用、交接、归档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整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资表(或人员花名册)及其它财务等一系列基础资料。

2各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统计调查对象在省统计系统一套表网上平台按时如实填报数据。对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企业,要按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审核汇总

(一)数据审核验收要求

1及时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管辖的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服务业(贸易)制度方法要求认真填报报表,指标填报准确、完整。

2在验收时间之前,提前介入企业上报数据质量控制,实时查看上报进度,实时审核查询,发现上报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立即通知调查对象修改。

3关注重点统计调查对象,有疑问的应及时查询和核实。

4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6严禁代企业上报数据。严禁修改企业上报数据。确保正常经营企业直报率达到100%。

(二)数据审核验收内容

一是审核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如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平衡关系,累计折旧和本年折旧的包含关系等;二是审核指标之间的合理区间情况,如指标不能漏填、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要大于零、平均人员薪酬须在合理范围、同一指标(或平均指标)不同时期间的增长幅度具有合理区间等情况。

(三)数据审核验收职责

各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对已上报的统计调查对象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对有疑问、差错的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及时通知其核实、修改。认真及时做好上级下发查询的审核、反馈工作。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上报查询说明务必详细准确,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查询说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及时更正的,造成本辖区数据严重失真的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数据质量检查

1检查对象:行业划分疑似错误、数据修改痕迹异常、数据波动幅度异常的统计调查对象。

2检查指标:服务业(贸易)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所有指标。

3检查频率:各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每月适时采取数据质量核查,同时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服务业(贸易)数据质量核查、双随机执法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4检查要求:相关镇(街道)、高新区统计办应认真组织做好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前向县局报送核查情况报告。对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需提出整改措施,与检查结果一同上报,确保核查到位、整改到位。

5检查结果处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县统计局,由县局核查后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县局法制科依法处理。

附件4

农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农业统计。

(二)内容:统计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及非农领域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三)指标: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为农林牧渔业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发展速度等。

(四)时期:农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时期为农林牧渔业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发展速度的季度与年度数据。

二、数据采集

1.各镇(街道)建立健全镇、村调查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审核、使用、交接、归档制度。行政村统计人员要做好基础资料整理,包括粮食生产、畜牧等大户(或人员花名册)及其它基础资料。

2.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各镇(街道)在省统计系统一套表网上平台按时如实填报数据。

(一)农产品产量:各地农产品产量须采用方法制度规定的法定数据。要求以抽样调查定案的数据,必须以抽样调查数定案。

(二)农产品价格:原则上采用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的农产品生产价格综合表中的数据,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表中没有列出的农产品,可从本地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当地农产品初级市场(乡镇级及以下)等渠道采集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数据。

(三)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原则上采用省统计局反馈的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的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综合表中的缩减指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产值结构作适当调整。

(四)农产品中间消耗率:参考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的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数据及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数据,确定本地的中间消耗率。

三、数据审核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县负责审核乡镇数据、乡镇负责审核村级数据。随报随审,发现问题逐级反馈核实查询,并据实修正。对不认真审核、核实、查询,要提出警告,仍不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农产品产量

审核数据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县级定案数与各乡镇(街道)的产量汇总数是否基本保持一致。

(二)农产品价格

1.检查价格的变动趋势是否与全县平均价格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审核价格与周边同类型地区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是否基本保持一致。

要求大宗农产品价格与全区及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原则上在20%的范围内波动。大宗农产品主要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籽、蔬菜、水果、生猪、家禽、禽蛋、水产品等。特色农产品和其他农产品的价格必须反映当地实际。

3.审核价格是否与当地农业、物价等部门掌握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4.审核各地价格是否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三)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

1.审核全县使用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与全市差异性。原则上要求使用的价格缩减指数与全市在趋势上基本保持一致,使用的分类价格指数可在全市使用的指数基础上根据当地产值权重作适当调整,调整趋势应与其生产结构及单项指数相匹配。

2.审核全县使用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与周边区县的差异性。原则上要求同类型区县缩减指数基本接近。

(四)农产品中间消耗率

1. 审核全县使用的分类农产品中间消耗率与全市的差异性。

2.审核全县使用的分类农产品中间消耗率与周边地区的差异性。

3. 审核全县使用的分类农产品消耗率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4.审核全县使用的分类农产品中间消耗率是否与当年农产品价格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相匹配。

季度核算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率重点审核所用分大类中间消耗率与上年的变化情况,原则上基本一致,如有变化,一般情况下幅度不超过2个百分点。

四、数据评估

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农业统计数据下管一级的工作要求,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及发展速度数据分别按季度和年度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农林牧渔业产量、经济总量及分行业总量和发展速度符合实际。

(一)对主要指标数据的变化进行评估。对早稻、晚稻、蔬菜、中药材、花卉苗木、果用瓜、生猪、家禽、水产品产量等主要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二)各镇、街道根据农业经济"形"与"势"、社会发展、扶农帮农等政策对农业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结合部门数据、历史数据进行评估。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基层实际进行调研评估。

五、质量核查

加强质量核查,强化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规范统计流程和湖州特色统计台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一)核查农林牧渔业产品产量数据。核查产量数据是否数出有据、与相关部门掌握情况是否匹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查找原因、作出说明、据实修正。

(二)核查农林牧渔业产值是否按照规定取数,是否与当期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产量、生产者价格以及农民收入等相关指标变化趋势相协调,是否能够准确地描述各乡镇(街道)生产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的实际情况。

(三)每年组织一次全县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在自查、复查的基础上,采用县级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在分析原因、责令整改的同时进行通报。

(四)按需要不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在自查、复查的基础上开展实地核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如有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制度执行力,规范操作流程。要根据"农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的要求,在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各环节按规范化的流程操作,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统计综合能力。各乡镇(街道)要稳定基层统计队伍,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农业统计人员,各村(社区)配备1名专(兼)职农业农村统计人员,保持农业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农业统计的工作内容、主要任务和质量要求。同时,要加强统计队伍教育,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努力提高统计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健全农业统计台帐。坚持"统计报表必须建立对应台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镇、村两级统计台帐,进一步统一统计口径、规范数据采集流程。

(四)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打击"数据造假、以数谋私"行为,对农业统计系统存在的各种统计数据造假、对数据造假惩治遏制不力、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纠正。

附件5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能源统计。

(二)内容:能源消费、生产和经销情况。

(三)指标:能源统计涉及的相关指标,重点为能源消费及增长速度、能源生产及增长速度、能源经销及增长速度。

(四)时期: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要求,达到相应的规模标准确定的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填报单位。

(二)数据上报

1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使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填报、审核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填报单位在企业一套表网上平台填报数据。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按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审核

(一)查询报送情况

1查看是否有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各报表的报送进度。

3及时对本级管辖的未录入、未上报企业进行催报。

(二)数据审核

1依据审核公式审核:企业数据上报后应当查看企业对C类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以及B类审核公式的解锁情况。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应当进行标记错误,并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依据查询模板审核:主要审核本、同期能耗时间序列查询、非工业生产消费查询和本、同期电力消费合计时间序列查询、火力发电煤耗查询、产量能耗对比查询、同期能耗时间序列查询、本同期能源产品产量时间序列查询、本同期能源产品流入流出量时间序列查询。此外,还应查看本期以及最近两个报告期的当月电力消费增速,三期增速波动如过大应进行查询核实。

3依据上级统计机构标记查询审核:上级统计机构的标记查询企业一般为对本地区能耗影响较大企业,应逐一电话核实后填写详细的情况说明,按时反馈。

(三)数据验收

县级统计机构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待企业反馈标记查询说明或修订数据重新上报后再进行验收。对其它企业进行批量验收通过操作。

(1)对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

(2)对验收不通过企业反馈的情况说明或重新上报后的数据进行核实。

(3)对数据和说明无误企业执行验收通过处理。

四、数据检查

1要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

2县统计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能源数据质量的抽查,或对工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抽查和核查评价高新区、镇(街道)能源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评估能源数据质量。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发电量、煤炭和石油相关制品的经销量等。

3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情节较轻的高新区、镇(街道)限期进行整改,问题情节严重或限期整改而未执行到位的企业,移送执法监督部门查处。同时,还将结合月报情况对核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高新区、镇(街道)直接进行二次抽查,发现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6

研发和软投入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高新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研发和软投入统计。

(二)内容:开展调查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重点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研发活动和软投入相关情况。

(三)指标:研发和软投入统计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

(四)时期:年报数据。

二、数据采集

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法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网上报送。根据联网直报平台数据采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高新区、镇(街道)相关工作的指导。

三、审核验收

(一)查询报送情况

1查询是否有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实时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各报表的报送进度,对报表的报送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3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及时督促本级管辖内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表报送工作,对未录入、未上报企业进行催报。高新区、镇(街道)应当加强对企业填报研发和软投入统计报表的业务指导,确保企业按时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二)数据审核

1严格按照研发和软投入统计报表的审核要求开展逻辑审核,查看企业对核实性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以及强制性、准强制性审核公式的解锁情况。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标记错误并逐级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根据企业填报的基层数据,对研发和软投入重点指标排名靠前、两年数据对比波动较大的企业进行奇异值审核。

3根据企业填报项目表的项目名称及相关指标甄别"重名项目"、"非R&D项目"。经核实,确属"重名项目"或者"非R&D项目"的,应当予以排重或者剔除。

4高新区、镇(街道)应当在逻辑审核、奇异值审核和人工判断的基础上,开展平台报表查询模板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情况进行说明。

5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关注,有疑问应及时进行核实。

6在市统计局数据验收截止前对全县研发统计数据主要指标的相关性、匹配性、协调性开展集中审核。对集中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数据核实、补充说明或者错误修正。

(三)数据验收

及时验收本级单位数据,做到"随报随审随验",提前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督促下级验收节点及时审核、验收数据。

1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通过"操作;

2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的企业进行"验收不通过"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统计机构和企业核实修改;

3对企业返回修改后再上报的数据以及情况说明进行核实,对核实无误的企业执行"验收通过"操作。

(四)接受查询

接受上级部门的查询,及时企业沟通、核实。

四、汇总评估

(一)按照规定执行数据汇总操作。

(二)把握汇总数据总体趋势的合理性,注意总量数据是否与本地区发展状况相适应,是否与GDP、主营业务收入等经济指标相匹配,是否与本地区研发、软投入实力、专利产出的地域影响力和所处地位相匹配。对R&D经费和软投入增速超过本地区近三年来GDP、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5个点以上,且没有支撑依据的地区进行数据重新审核,审核后再进行评估。

(三)把握报表内各主要指标数据的结构特点和关联情况,注意结构数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四)利用科技部门关于专利的行政记录,对企业报送的专利申请数、有效发明专利数、PCT专利数等进行比对分析,对评估质量较差的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对企业进一步核实,确属错误的,责令企业及时修改。

(五)对年度间汇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增幅大起大落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避免出现奇异值、漏录、错行等问题。

(六)对波动异常的指标数据,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向上级部门反馈情况说明。

(七)除总量数据把握外,还要加强各类分组数据、分区域数据的合理性分析。

五、质量核查

(一)数据质量核查

1要针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数据采用实地核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核查数据质量。

2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录入数据与研发项目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研发台账、专利台账等依据的一致性和取数的规范性进行核查。实地查看企业研发项目是否有立项依据,报送的研发人员和经费数据是否与企业会计账目对应,研发项目相关指标的填报是否有会计辅助账的支撑,专利申请数、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等是否有填报依据等。

3结果处理:对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并在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核查中发现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敷衍塞责、履职不力、核查不到位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7

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更新维护

高新区、镇(街道)根据五年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维护。高新区、镇(街道)对其中新增且没有达到相应的统计规模标准、变更和注销的非联网直报单位在名录库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二、质量核查

1高新区、镇(街道)要跟踪各专业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的使用情况,整理各类调查单位名录用户反馈的信息,不断提高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的质量。要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核实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

2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单位是否存在;二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否与名录库中的一致;三是行业划分是否正确;四是主要业务活动是否与名录库中的一致;五是数量指标是否与单位实际状况相匹配。

3高新区、镇(街道)统计机构要严把调查单位审核认定关,确保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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