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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71634449J/2019-00044 | 发文时间: | 2019-01-07 16:52: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德清经信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经信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无 |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29日,浙江省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正式亮相,这是我省自2016年以来出台的第四批企业减负降本政策,共有8个方面35条政策措施。11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35条意见》,包含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加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等八个方面的政策条款。
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减负政策要求,在2016年6月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32条和2017年7月出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31条减负担降成本举措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我县企业成本负担,助力经济发展,制定了德清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统一部署和县领导的指示精神,省第四批企业减负降本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县及时进行了对照研究,起草了初稿,并征求了意见建议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市《35条意见》出台后,又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了《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包括28条降成本举措,涉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降低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制度性交易等方面的成本。
一是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方面,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落实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鼓励类)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提升类一档)减免幅度为80%;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原先的15%下调至10%,小微企业园的计税毛利率下调至5%。
二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方面,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8年,全县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12亿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三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方面,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县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缩短到3个工作日。
四是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方面,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大力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智能平台建设,推动实施散改集、公改水、公改铁结构调整,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在全县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五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进一步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作用。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
六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方面,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工业类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
七是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方面,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县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八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进“照后减证”, 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推行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