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机构职能 |
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620G/2019-007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成文时间: | 2019-08-05 |
负责人: | 陈珏(书记、局长) | 值班电话: | 0572-8070109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 单位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双山路109号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30——5:00(冬令时间)
8:30——12:00 2:00——5:30(夏令时间)
办公室 负责人:陈川 联系电话0572-8065679
自然生态规划科 负责人:汪清清 联系电话0572-8078256
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人:张棋霞 联系电话0572-8068019
大气环境科 负责人:胡海华 联系电话0572-8068992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负责人:代光朋 联系电话0572-8063072
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负责人:沈百海 联系电话0572-8015566
(一)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以及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授权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城、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相关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相关领城综合行政执法。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有关资金。提出生态环境方面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
(十三)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协助县委生态文明建设办公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德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8:30——12:00 1:30——5:00(冬令时间)
8:30——12:00 2:00——5:30(夏令时间)
办公室 负责人:陈川 联系电话0572-8065679
生态科 负责人:汪清清 联系电话0572-8067029
污染控制科 负责人:胡海华 联系电话0572-8068992
行政许可科 负责人:代光朋 联系电话0572-8063072
固废与辐射科 负责人:沈百海 联系电话0572-8015566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行业政策,组织对本县重大经济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本县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本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
(三)负责落实本县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辐射)源、化学品、噪声、光、振动及机动车等的污染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负责实施本县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批本县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实施环保“三同时”管理;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本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县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发布全县环境质量公报。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组织本县环境监测网络;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十)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实施环保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组织建设和管理环保信息网络,负责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十二)组织县内(外)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指导与协调各乡镇环保工作。
(十三)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