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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清县制造型产业园区项目准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8来源:乾元镇

 

德清县工业建成平台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德提办发〔20221





 

关于印发《德清县制造型产业园区项目准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平台:

《德清县制造型产业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清县工业建成平台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德清县制造型产业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制造型产业园区发展的管理,提升县域内制造型产业园区发展水平,提高入驻产业项目质量效益,提升制造型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入驻制造型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使项目质量和产业园建成后能级提高,促进全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利用率和贡献率不断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清县区域内入驻各类制造型产业园的工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制造型产业园是指有明确四至范围、产业定位和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业集中区块,包括所有新供地建设的制造型产业园、制造型小微企业园及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后建设的制造型产业园。

三、准入要求

制造型项目在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各项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经初审合格后,还需达到以下标准:

1.投资项目主体需为注册在我县的制造型独立法人单位。

2.产业园确定的主导产业需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不得超过2个,入驻项目数量和规模总量符合主导产业占比均不少于80%。

3.亩均税收、亩均产值、投资强度、能耗均需符合标准地出让要求(以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作1亩计)。

4.园区内设备投资800万元以上项目占比不少于70%(特殊项目除外)。

5.园区建成后入园规上企业占比不少于70%。

6.占地面积在5亩(含)以上或购买(租赁)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入驻项目投产2年内须成为规上企业。

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4.0%及以上或符合申报莫干山英才计划的项目,其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和投资强度可按上述要求的80%标准执行;ABC类人才领衔的创业项目,其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和投资强度可按上述要求的60%标准执行。

四、其他

(一)购买厂房的入驻项目,正常生产2年内经审核达到标准后可进行产权过户(附加备注产权证),连续3年达到产出标准,经审核后可变更产权证书。

(二)产业园开发商生产性用房必须自持不低于30%,非生产性用房原则上全部自持。如产业园(含已建的产业园)总体产出连续3年达到标准的150%时,可允许产业园开发商生产用房自持比例降至不低于20%;总体产出连续3年达到标准的200%时,可允许产业园开发商生产用房自持比例降至不低于10%。

(三)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退出:

1.未按上述规定完成备案擅自入驻的项目;

2.未在规定(约定)时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的企业,经1年整改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项目;

3.不符合环评、能评审查要求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

4.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

5.有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项目。

(四)在产业园未达到验收标准前,产业园开发商不允许在我县新开发建设产业园项目。

(五)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已入驻的项目准入、产出标准可按原规定执行,但产权过户按本办法执行。

(六)各镇(街道)、平台应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初审关并建立入园项目督查巡查机制,定期对属地产业园内项目进行督查巡查,对未经审核入驻或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项目必须一律予以清退,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德清县工业建成平台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