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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69540/2021-00075 | 发文时间: | 2021-07-10 08:36: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雷甸镇 | 发布机构: | 雷甸镇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雷政〔2021〕52号 |
各行政村(社区)、办公室、职能站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加强雷甸镇土地管理和村镇建设,严格报批程序,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和提升城乡环境综合形象,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雷甸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户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资格认定
申请资格认定需严格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德政发〔2013〕58号)以及《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暂行)》(德政发〔2014〕15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标准和分户认定主体资格界定标准,严格把关宅基地使用申请资格。
严控区内农户申请建房除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外,农户还须提供由专业房屋鉴定机构对现有所有房屋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必须达到C级或以上(既房屋达到危房标准,必须经重大修缮或重建方可使用,A、B级不予认可)。严控区范围参照雷政〔2019〕112号文件执行。如涉及危房改造的农户,走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程序。
三、申请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每月10日前)。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持建房申请表、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材料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等事项代办服务。
2、资格初审(10个工作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村公开栏及其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与相邻农户签订四邻关系协议)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农业农村办公室。
3、勘查联审(10个工作日)。建房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事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审联办,分别由农业农村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核和现场会审并签署意见(现场踏勘表5份),无异议的提交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领导小组批准。
4、集体会审。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事项申请要进行会议集体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和同意名单,同意名单经镇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需进行公示(需形成镇长办公会议纪要),公示期为10个日历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
5、缴费放样。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批准建房户名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户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其他有关事项。建房户按要求拆除旧房后,领取《德清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附件7),预约申请放样。镇农业农村办、村镇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国土防控队和村民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到实地放样,打桩定点,确定位置。房屋建造过程中,镇国土防控队、各行政村做好批后跟踪监管。
6、归档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管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附件4)和房屋竣工验收情况(附件8)分别于建房批准后、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科室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备案。
四、建房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农户建房“五到场”建房全过程管理要求,并做好到场记录。
1.选址到场:收到村级报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建房领导小组组织农业农村办、村镇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国土防控中队、村委会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建房户,应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附件7),并在拆除旧房后,预约申请放样。
建房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建房户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办、村镇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国土防控队、村委会及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3.砌基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建房户,在建房砌基的当天,建房领导小组组织农业农村办、村镇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国土防控队、村委会及时到现场进行查验建房砌基情况。
4.施工到场:建房户建房施工过程中,农业农村办、村镇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国土防控队、村(社)委会对实际建筑施工情况是否符合建筑方案实施督管和日常检查,并做好资料记录,同时由村(社)负责公示牌及围挡的长效维护工作。
5.验收到场:建房户建房竣工后,建房领导小组组织农业农村办、村镇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国土防控队、村(社)委会到现场对建房情况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建房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房层高、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8)。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未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住房而验收没有通过的,由镇责令其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拆除,建房户拒绝整改或拆除的,由镇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相关职责
镇农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建房联合审批会议,由镇农业农村办牵头召集。联审联办工作中:
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按德政发〔2014〕15号及最新文件执行)、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按德政发〔2013〕58号及最新文件执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及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村镇规划建设办:负责审查拟用地和建房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农房设计方案(含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等。
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土防控队:及时掌握项目用地、农村建房的审批情况,加强对未批先建、未通过强建等违章建房的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阻止。
村(社)委会:村(社)书记、建房协管员,负责对建房农户的基本情况收集、材料初审、日常巡察管理、公示牌管理、建房扬尘治理及围挡,未能及时掌握情况的,向镇相关领导作出书面说明,并列入镇对村(社)三改一拆考核量化工作。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公示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乡村规划许可证
7、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农民建房“一件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建筑结构 | 日照间距 | 外墙色彩 | ||||||||||||||||||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是 2.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村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于6个月内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高度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公 示
第( )号
村村民委员会,遵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农户私人建房的申请报告,已经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特此公示:
户主 | 人口 | 坐落 | 地类 | 申请面积 | 备注 |
经公示无异议(村委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镇 村 小组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建筑 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 面 积 | m2 | 房基占地 面 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建筑结构 | 日照 间距 | 外墙色彩 | |||||||||||||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是 2.否 | |||||||||||||||
资格审核(农业农村办公室) 意 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用地规划审核(自然资源所)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村规划审核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 批准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图: 农宅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7: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镇 村 小组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人员意见 |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等3人以上。验收通过意见: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同意)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雷甸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