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数字经济提速发展
(一)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经认定的实际软件投资额 5—20 万元(含)、20—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分 别按 15%、25%、30%给予补助,对企业使用县行业级工业互联 网平台提供的云化软件产品(服务),补助标准再提高 5 个百分 点,最高补助 300 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创建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 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项目)的,分 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能力、做大 做强,对服务县内同行业企业超 30 家或连接设备超 1 千台的平 台,奖励 100 万元;对服务企业超 80 家或连接设备超 2 千台的 平台,奖励 2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转型 对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智能车间 (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认 定为市级“未来工厂”的奖励 50 万元。鼓励企业资质升级,经国际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对报备并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 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报备并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 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三)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 加快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培育,提升我县智能制造系统集 成与服务能力。对首次列入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产业数字化 服务商、5G 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企业,国家级奖励 50 万元、 省级奖励 20 万元。对注册在我县的服务机构,按为县内工业企 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等服务收入的 5%给 予补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服务机构名录的,提高 2 个百分点, 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 (四)加快数字化融合发展 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两化融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 台、项目)、新型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数 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产品主数据标准和 5G 全连接工厂 等相关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鼓励企业上云 上平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 据应用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位奖励 300 万元。对产业大脑正常运营的,每年按实际投入(设 备、软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400 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对省级评价为优秀的、通过验收的,分别 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引导园区、企业接入省级产业大脑,当 年新增接入能力组件 10—30 个(含)、30—50 个(含)、50 个以 上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经报备并首次通过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 AAA 级(流程级)及以 上等级的,奖励 50 万元。 (五)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工厂”、列入“数字工厂”培育名单的 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数字经 济创新企业百强、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百强的,分 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 录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年产值达到 3—10 亿元(含)、10—30 亿元(含)、30 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 15%以上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快速成 长,对上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2 亿元(含)、2—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 15%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奖 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对上年软件业务收入 2000 万元 —1 亿元(含)、1—3 亿元(含)、3 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 20% 以上的工信部软件库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鼓励大中型企业剥离涉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业务,并在县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剥离后新成 立的企业按照软件业务收入的 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 对列入数字经济示范楼宇(园区)的每家奖励 5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一)加快企业培大育强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 范产品的,奖励 100 万元。对列入省“雄鹰”、世界一流企业培 育计划和“金象金牛”、“银象银牛”培育企业,给予个性化扶 持政策,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奖励企 业经营者 100 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 5—10 亿元(含)、10—30 亿元(含)、30 亿元以上,且增幅在 15%以上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80 万元、 100 万元,列入功勋企业不重复计奖。 (二)加强制造业人才引育 鼓励各类人才向重点产业集群倾斜,对引进国家、省级人才 的企业在各类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对列入市“人才指数” 百强的企业,奖励 5 万元,获市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 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符合国家、省 级人才条件的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有国家、省级人才入 选并到岗的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在行业内有引领作用、 对地方有突出贡献、具备创新领军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 D 类人才 自主举荐名额。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研销基地”,根据《德清县鼓励企业“研销基地”主城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给予入 驻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 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对已统计入库并竣工投产的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在 300—1000 万元(含)、1000—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以上的, 分别按设备投资额 6%、7%、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400 万元。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列入省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示范项目或参与 缙云县项目投资的,补助标准再提高 2 个百分点,最高补助 500 万元。对认定为节能减碳且设备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绿色化改造 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 业的,奖励 30 万元。对新升规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 1 亿元 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的文件精神,每年安排 500 万元服务券,用于 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比、产值增幅均高于当年县平均的,每项奖励 2 万元,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列入当年度省“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项奖励 20 万 元。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 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 首版次软件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风险补偿按实际保险费用补足国家、省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 高奖励 100 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项目, 给予 A 类 750 万元、B 类 400 万元、C 类 250 万元奖励。对列入 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培育名单的牵头企业,奖励 50 万元, 共同体成员单位中有缙云县企业的,再奖励 20 万元。支持企业 建设技术创新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分别奖励 1000 万元、10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 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 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 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三、推动产业创强提质增效
(一)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对已在国内开展创新药临床试验的企业,按不同临床试验阶 段每个品种最高补助 1500 万元;对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创新 药、改良型新药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分别奖励 800 万元、300 万元;对新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奖励 200 万元,对新获得第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按品种 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 按品种最高补助 300 万元;对药用辅料新通过关联审评的企业, 按品种奖励 50 万元;对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备案的企业, 按品种最高奖励 100 万元;取得特医食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 品种奖励 20 万元;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且 年度服务金额 300 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平台,按其年度合同实 际服务金额的 5%给予补助;对获得海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海外 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二)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和新业态新模式培 育。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 3000 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 60 千瓦以上),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 400 元/ 每千瓦补助,并按实际充电量 0.12 元/千瓦时补助建设运营企业。 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规划部门在供地阶段将充电 设施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部门在项目竣工备案时进行验 收。鼓励国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对 新能源汽车免收 2 小时以内停车费。
(三)支持两业融合发展 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新列入国家 级、省级区域试点的开发区(园区),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奖励 30 万元。支 持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工作室 称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 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
(四)加快绿色低碳发展 对评为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 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低碳(零 碳)工厂、绿色低碳(零碳)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 型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评 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 的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5 万元。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对参 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 30%—50%补助,最高 3 万元。
(五)推动产业园提质增效 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 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业主 10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的,奖励园 区业主 30 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 A 档且 运营规范的园区,奖励园区业主 10 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提档 且 B 级以上、运营规范的园区,奖励园区业主 5 万元。对园区内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 3 万元奖励。鼓励园区创建专 精特新产业园,给予一定支持。对木制品加工企业,引导集聚入 园,支持绿色化、数字化、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保障“企业之家”高效运营。
(六)深化全域有机更新 实施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工业用地盘活、企业 整治提升、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大低效工业用地收储和再开发力度, 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鼓励低效工 业用地腾退和厂房改扩建,改扩建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2.0, 新供地厂房容积率 2.0 以上。
四、加快科创平台提能升级
(一)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积极争取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创平台、“科技强基” 工程省以上重大政策支持。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 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按上级要求统筹财政资金给予配套;对 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 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全省重点实验室、 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 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 2 倍的补助资金。对引进的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二)提升新型研发机构质效 鼓励企业主导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获评五 星级的奖励 50 万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双聘制度,高校院 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并按规 定获得报酬;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 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提高科研项目间 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最高可达直接费用扣 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60%,且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三)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支持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上级补助 1:1 奖励。 深化众创空间体系建设,对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大育强
(一)激励企业主体研发创新 对规上(限上)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达到 100 万元、高于 全县平均增幅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的,按增量部分最高10% 给予奖励,最高 300 万元(含相关工作人员 3000 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统筹奖励资金 1500 万元,后期按全社会 R&D 经费投入增幅 同比例增加。优化企业研发机构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 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二)加强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 励 6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 对三年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
(三)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列入为主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含“双尖双领”)的 省重大专项项目,按上级要求统筹财政资金给予配套。支持企业 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产业链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研发总投入的 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0 万元;首期按项目总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50 万元。 支持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后补助 5 万 元。支持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施创 新服务券制度,县内企业向创新载体、公共实验室寻求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技术查新等服务,给予 50%最高 5 万元补助。 (四)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 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达成协议,按实际支付额 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 万元。鼓励市场化配置科技创新 资源,引进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的,每年给予最高 30 万 元的运营补助和绩效奖励。
(二)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 中心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30 万元的设备奖励。
(三)鼓励科学技术奖评选 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个 人),分别奖励 20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牵头获得省科技 大奖的单位(个人)奖励 100 万元,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个人),按一等奖、二等奖 和三等奖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获得省国际科学 技术合作奖的单位(个人)奖励 50 万元。
七、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能力
(一)加大科创金融产品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 品,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单列专项信贷计划,建立 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创新科创类信贷产品增量扩面。推动“科 技银行”“人才银行”等银行机构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等占比,扩大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 资规模。对于科创金融改革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在政府性资源 竞争性存放中予以倾斜。其他机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加分。
(二)加强信贷贴息支持 按照绿色金融评价等级,对绿色科创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最高给予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 绿色债券,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 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 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中小科 创企业,按照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 LPR 的,以 LPR 为准)的 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以上贴息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补贴。
(三)创新科创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创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 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开发针对性的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 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研发保障类保险,健全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高新人才保险等科 创保险产品,对于企业投保研发损失险的,对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推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 过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型企 业提供保险保障和增信支持。
(四)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保障机制 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科创企业能力,激励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按照《湖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五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对白名单内企 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比上年新增担保余额的 0.5%以内给予风 险补偿。实施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 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 0.5‰的奖励;对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坏账净损失,按 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大力发展股权投资 加大力度吸引持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集 聚发展,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德清。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述 机构在县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 房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1000 元,单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 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 50%给 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为吸引优质基金管理公 司,对县产投基金出资参与的人才基金、科创基金等风投创投类 基金,县产投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80%。 (二)鼓励科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 对科创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引进上市公司给予分 阶段奖励,上市奖励最高 2000 万元。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以现金出资实施并购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给予相关上市 公司实际出资额的 2%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上市公司为 企业发展壮大进行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在德清实际投资金额的 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引进境外拟上市企业且 达到《湖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引拟境外 上市企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的,按境外新上市企业标准予 以奖励。
(三)鼓励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创新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 亿元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发行上市。对注册地、纳税 及主营业务在我县,成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原始权益人,按 其融资规模的 0.5%予以奖励,单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持续推动 QFLP 试点工作,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及境外资 金来德清成立 QFLP 基金。
九、加快金融产业稳健发展
(一)建立科创企业白名单 围绕县五条产业链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县重点支持 行业企业,由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建立 科创企业白名单,每年度动态调整,县科创金融领导小组定期将 白名单推送至金融机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关注早期科创企业, 坚持投早、投小。同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二)加大金融机构人才支持力度 对支持县内金融机构引入金融高端人才,鼓励县内金融从业 人员提升专业能力,对引进符合高层次人才政策的金融人才,或 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 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执业 资格证书的人才的金融机构,每引进一人奖励 20 万元,最高奖 励 100 万元,分 3 年兑现,与人才政策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做强做大 县内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民间融 资服务中心等当年为 30 家及以上科创企业提供不少于 6000 万元 融资支持的,根据其地方贡献,按 50%标准予以奖励,其中小额 贷款公司需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为年度优秀(A 级)、良好(B 级)等次,A 级按 50%、B 级按 25%标准予以奖励。 十、加强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一)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行业)、浙江 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根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绿色产 品认证、“双碳”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最 高不超过 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质量标准提升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创新奖)、市、县各级政 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德清县质量金鼎 奖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项目实施期用于质量提升技改设备或 检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按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用于质量提升的研发、软件投入和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体系) 的费用分档定额给予补助,对当年实际投入 5—20 万元(含)、 20—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分别按 15%、25%、3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 贡献奖)、市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市优秀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50 万 元(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 业(高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对主导(参与且 排名前五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 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0 万元)、 30 万元(7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标 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 业,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0 万元、5 万 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三)加强质量体系建设 对经备案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并通过卓越绩效管理 验收或五星级质量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奖励。 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能源计量示范企业(项 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参加小微企 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最高 奖励不超过 1 万元。对新评定的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最高 奖励不超过 1 万元;对获评现代小微企业示范企业的,最高奖励 不超过 1 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 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省知 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 过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本县的 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市突出或优秀发明人奖励 1 万元;对专利创 新做出其他积极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新获批省、市、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重点 培育库,并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奖励,完成次年度复核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奖 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 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 培育市场(商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对经备案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企业,每件奖励 1000 元,单 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2 万元。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给予月均贷款余额 5‰的奖励,单笔贷款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企 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企业每质 押一件未曾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奖励 0.2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 励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经备案后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保 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0.5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 导航、专利预警工作,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专利导航、预警设立、 运行,并完成国家、省、市级备案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导航服 务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15 万元奖励。
(五)推动“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试点建设 对“一物一码”新购置或改造项目备案并实施完成的企业, 按实际发生的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改造、设备购置、软件购置等总 额(改造费用以及新购置的喷码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喷码软件按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套的费用进行认定)给予 50%补助,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购置带有喷码打印功能的印刷喷码一体机,在上 述补助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积极推行产品“一物 一码”赋码,其产品包装相关新增成本部分,根据实际赋码量给 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
十一、持续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关心关爱企业家 支持“企小帮”志愿服务,对年度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 务工作站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的工作奖励。加大对企业家、 高端人才培训力度,参加经认定的培训计划,按培训费用 50%给 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