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大力支持我县企业赴境外投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 国家(地区)投资创业,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设立生产加工企业、 营销网络、资源开发、研发机构、商品专业市场等境外投资活动, 提升“走出去”发展水平。经备案、核准到境外设立企业,自获 得证书后一年度内,中方实际对境外项目投资额每 100 万美元给 予本土民营跨国企业 5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 对首次获批省级以上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的境内主体企业, 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本土民营跨国公司 5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国际服务外包发展 大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标准化建设,鼓励创 建服务贸易试点示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软件出口企业以及文 化产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重点服务外包展会、 文化产业博览会及其他重点境外活动。对当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 100 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县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100 万美元(含)—2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以 上的,分别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以商务部服务 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为准。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服 务贸易领域基地或试点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 元、10 万元;验收通过后,分别再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全力支持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根据 年度综合绩效给予一定支持。
二、大力促进保税物流中心(B 型)发展
(一)支持主体做大做强 对入驻保税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年一线进出 口额达 5000 美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区内企业,按照仓库租金 的 100%给予补助;达 4000 美元/平方米(含)以上 5000 美元/ 平方米以下的区内企业,按照仓库租金的 90%给予补助;达 3000 美元/平方米(含)以上 4000 美元/平方米以下的区内企业,按照 仓库租金的 80%给予补助;达 1000 美元/平方米(含)以上 3000 美元/平方米以下的区内企业,按照仓库租金的 50%给予补助。其 中,区内企业入驻不满 6 个月的(特指签订入驻协议并正式经营 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且进出口额达 1000 美元/平方米(含)以 上,按仓库租金的 4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年一线进口额达 100 万美元以上的区内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进口额每增加 100 万美元,增加 5 万元的奖励;进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每增加 100 万美元,增加 10 万元。单家企业奖 励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在保税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 (1210)业务,进口额达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区内企业,给 予 10 万元的奖励;进口额每增加 100 万美元,增加 10 万元的奖 励;单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保税物流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对进出 口货物到保税中心进出境报关,给予 200 元/标箱的补助。对从上 海港(含乍浦港)、宁波-舟山港(含德清港)进出口货物在保税 中心报关的,均给予 800 元/标箱的运输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 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新业务拓展 对在保税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区内企 业,快递业务量达到 1 万件/年及以上给予 1 元/件的资金奖励或 快递费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给予总费用 20%的资金奖励;单家企 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开通萧山机场异地国际货站业 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开通境外直达德清虚 拟国际货运航线(货物直接在 B 保区报关、清关)的企业,每条 航线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平台改造提升 鼓励保税中心内企业对库内恒温设施、立体货架进行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总新建设施设备费用为 20 万元(含)至 50 万 元之间的,给予总改造费用的 10%补助;总改造费用达 50 万元 (含)至 100 万元之间的,给予总改造费用的 20%补助;总改造 费用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总改造费用的 30%补助;改 造完毕后,以改造期开票时间为准,投入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企 业,则不予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平台分别给予申报主体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 对外资总投资达 3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 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按 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2.5%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外资总投资达 3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含) 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额 3%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外资总投资达 5000 万美元(含)以上 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 2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3.5%的比例给予奖补, 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 业项目和商文旅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2.5%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 服务业项目和商文旅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3%的比例 给予奖补;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其他 服务业外资项目,经产业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以不超过制 造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补。以上奖补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房地产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三)支持总部项目招引和外资研发中心引育 对跨国公司或世界 500 强企业在德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 域总部或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经认定后,在政策有 效期内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 500 强企业不享受 此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增资扩股 对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 度实际利用外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当 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2%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 资额2.5%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 以上的,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3%的比例给 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鼓励支持产业基金参与投资重大外资项目,在投资收益方面 加大让利力度。
四、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电商产业集聚 支持办公楼宇电商企业、个体电商招引集聚。对当年度网络 零售额 500 万以上的入驻相应园区的企业、个体自注册之日起给 予一定的奖励,年缴税收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给予不 高于地方贡献 75%金额的奖励;年缴税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个体给予不高于地方贡献 80%金额的奖励;年缴税收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给予不高于地方贡献 85%金额的奖励; 年缴税收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给予不高于地方贡献 90%金额的奖励。对新增网络零售额 1 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增年 缴税收奖励参照执行。 支持仓配一体式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对入驻相应园区的企业 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物流快递每单给予 0.05 元 的奖励,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物流快递每单给予 0.07 元的奖励; 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快递每单给予 0.09 元的奖励;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快递每单给予 0.12 元的奖励,单个企业 累计奖励最高 50 万元。
(二)支持国内电商做大做强 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单个企业累计奖 励最高 50 万元。对企业自建国内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单 — 26 —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 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 破 2000 万元且近 3 年平均增速在 1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招引的新电商企业,从其落户、纳入国 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起,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 的 3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发展 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引进的全球知名电商 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当年度新增服务有电子商务交易实 绩企业超过 100 家的,给予奖励 30 万元;每增加 100 家,再追 加奖励 3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50 万元。 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不超过 400 万元用于 支持省级电商产业园示范建设、组织电子商务展会、电商活动、 创业大赛、资源对接、人才招聘培训、共富项目等;支持电子商 务人才培训实践、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 建设、咨询审计、媒体宣传、“德清电商”新媒体网络平台运营 维护等服务。 (四)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壮大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线上销售,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年度网络销 售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提高 500 万元再追加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农村 电商产业园建设,入驻并正常经营的农村电商企业首次达到 5 家的农村电商产业园(基地、楼宇),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的,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网络零售额每增加 500 万元,追加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开展,每年安排 20 万元用于支持组织 开展各类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展会、考察学习等活动,以及支持各级农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等。
(五)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 20 家的电子商务 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3 亿元以上的,给 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网络零售额每增加 3 亿元 的,追加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 50 万元。 对承接跨境电商综试区业务的园区基地,建成面积达 1 万平方米 及以上、引进或培育跨境电商交易额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不 少于 20 家的,一次性给予园区投资建设方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创新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模式,打造新一代电子商务园区(基地)。
(六)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经省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一次性 给予运营主体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电商 直播式“共富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对当年度完成省级试点激励建设项目,并经省级部门认定的,一 次性给予每个项目运营主体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申报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镇或者 3 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镇(街 道)分别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励。
五、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展览做大做强 在德清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市场化运作且原则上展期不少 于 3 天的展览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规模、连续举办届数和对我 县产业的带动作用给予场租减免优惠。 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或 相关产业头部企业等主(承)办,满足高端嘉宾出席等相关条件 的国际性、国家级且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品牌展览项目,按项目 室内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展览面积在 0.5(含)-1 万平方米的(标准展位不少于 120 个),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展览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含) 以上的(标准展位不少于 200 个),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 万元扶 持;每增加 1 万平方米(增加 200 个标准展位以上),扶持金额 最高增加 100 万元。
(二)支持会议高端化国际化 在德清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参会 200 人(含)以上,实际会 期 1 天(含)以上且住宿人数 60%(含)以上的会议,经认定, 按会议规模、连续举办届数和对我县产业的带动作用给予场租减 免优惠。 对由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央企、世界 500 强等机构或企业在我县直接主(承)办,满足高端嘉宾出席等相 关条件,参会人数达 100 人(含)以上,住宿人数 60%(含)以 上的会议,给予 30 万元奖励,参会人数每增加 100 人,奖励增 加 10 万元,最高可奖励 100 万元。参会人数 100 人(含)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 5 个(含) 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 20%的国际会议,给 予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人每天 200 元补助。
(三)支持引育会展主体 对在我县注册落户的会展独立法人机构,经认定,每年给予 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最高 80%返还,最高 100 万元。对首次在我县 创业就业的会展高端人才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对引进会展独立法人机构在我县注册落户且首个完整会计 年度在我县纳税超过 100 万元的,经认定,给予引荐方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引进面积达到 0.5(含)至 1 万或 1 万(含)平方 米以上,且参展商达到 50 家(含)或 80 家(含)以上的展览项 目,对引荐方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或 20 万元奖励;对引进获 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或列入“全国展览 100 强”“世 界商展 100 强”的展览项目,对引荐方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或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四)支持会展国际认证 在我县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 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或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分别给予 20 万元或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县举办的展 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我县会展场馆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 目协会(IAEE)等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 励。我县会展机构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 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组织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社会化招商力度
(一)支持开展中介招商 经平台、镇(街道)确认,商务局备案的机构、企业、个人 招引项目落户到本县,投资方通过“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固定资 产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按用地规模每亩奖励 1 万元。租赁产业 园、厂房项目按 1000 平方米为 1 亩折算,兑现奖励。对新引进 且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商 务部认定为准),每 100 万美元奖励中介 5 万元。以上奖励总额 不超过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以商引商 凡经本土企业引荐省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单独设立内外资企 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引荐方 100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20(含)—50 亿元的,给予引荐 方 50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含)—20 亿元的,给予 引荐方 30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含)—10 亿元的, 给予引荐方 2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