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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 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4.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受理机构

    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六、决定机构

    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经济困难; 二、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四、所提申请属于下列事项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法律援助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申请是该事项的基本意思表示,必须填报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纸质或电子

必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必要材料;代理人申请的,申请人民居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明都属于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纸质或电子

必要(如申请事项为免经济状况审查事项,则无需提交。)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案件证据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能够提交支持所提诉求的基本案件证据材料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必要条件。)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具体地址:德清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休闲街172号)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江法律服务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或者申请人邮寄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

即办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受理、审查。

1.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送达

10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审查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当事人意愿当面或邮寄送达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受援人可以网上查询办件进度、查看决定文书。

 

十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现场申请、网上申请、邮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现场送达、网上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审查期限。;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六、审批结果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法律援助的平等权利。

(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提起异议审查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12348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72-8067846  

投诉地址:千秋街172号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具体地址:德清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休闲街172号)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12348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三、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