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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9941004QFA01/2024-00086 | 发文时间: | 2024-12-03 15:2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医疗保障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4号)文件精神,现将德清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集中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一)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9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机构申请材料不全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受理地点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至德清县医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地址:德清县医保中心(县行政中心北F楼208室),受理咨询人: 梅妙芬 ,受理咨询电话:17757275522 。审核通过后,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PDF格式)至邮箱(125822028@qq.com)。
三、规划数量
实施首年,暂不限定点数量。湖州市域内长护险机构定点结果互认。
四、申报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3.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5.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医师或者护士;
(2)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6.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7.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8.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9.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10.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1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5。
12.提供机构护理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相适应的医护人员、设备设施,总床位数不足60张的,可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病房,并设立明显标志;
(2)医师和护士(师)配备各不少于 2 人;
(3)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五、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本机构或者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医保或者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可向德清县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德清县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五)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验,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另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附件1:
德清县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服务定点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城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实际控制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类型 | □ 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残疾人托养机构 □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 | ||||||||
提供服务方式 | □机构护理服务 | ||||||||
以下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填写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 |||||||||
机构证书号 | |||||||||
护理人员构成 | 人员类别 | 总人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其他 | |||
注册医师 | |||||||||
注册护士(师) | |||||||||
合计 | |||||||||
护理员 | 总人数 | 养老护理员 | 医疗护理员 | 长期(健康) 照护师 | 其他 | ||||
床位数 | 总床位数 | 其中护理区床位数 | |||||||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2:
德清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综合审核表
机构名称(盖公章) : 地址: 综合审核时间:
序号 | 审核指标 | 审核标准 | 自评情况 | 综合审核情况 |
1 | 经营时间 | 是否在现营业场所正常营业(以执业许可证、设立许可证、备案时间、营业执照为准,计算到申请当日)3个月及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3年及以上。“否”即为不合格。 | ||
2 | 法人资格 |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否”即为不合格。 | ||
3 | 服务资质 | 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服务资质,有提供每天24小时无间断护理服务的能力,且符合《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条件之一。“否”即为不合格。 | ||
4 | 基础配置 | 是否配备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是否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内设工作机构;是否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项为“否”即为不合格。 | ||
5 | 制度建设 | 是否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否”即为不合格。 | ||
6 | 规范经营 | 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和规范;是否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其中一项为“否”即为不合格。 | ||
7 | 医疗服务能力 | 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是否设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否”即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医护专业人员,医师和护士各不少于2人。“否”即为不合格。 | ||
8 | 收费标准 | 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否”即为不合格。 | ||
9 | 护理区域设置 |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是否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否”即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是否单独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或病房,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否”即为不合格。 | ||
10 | 人员配备 |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是否低于1:3。“否”即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或病房相适应的医护人员以及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或病房内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是否低于1:3.5。“否”即为不合格。 | ||
11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是否存在《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有一项不予受理的情形即为不合格。 | ||
评审情况 | ||||
以上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