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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9941004QFA01/2024-00045 | 发文时间: | 2024-07-03 17:06: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医疗保障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参保人员,直接在医院刷卡即可享受此待遇。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保障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缓解经济压力。(城乡医保参保人员无生育津贴)。
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什么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2022年7月1日起,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累计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不满6个月,在本地继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进行回溯支付,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备注:女职工生育时基本医保需在有效期内才可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
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 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 90 天。
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 4个月未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 42天;怀孕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生育津贴怎么申请?
单位参保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浙里办”搜索“浙里医保”,点击“我要报销”下面的子项“生育津贴支付”,进入页面按提示进行操作。也可到县行政中心二楼医保窗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