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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9941004QFA01/2023-00071 | 发文时间: | 2023-04-27 15:39: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县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医疗保障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湖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总说明
一、《湖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名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 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三、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 七个栏目。
1. 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 9 位编码为基础,采用 9+2 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 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 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 “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的相应的价格另行计 价。
4. 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 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植入 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经培养的组织工程化组织骨(治疗限于骨不连、骨不愈患者)、提供给患者胶片(图 片)均为除外内容。
5. 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 “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日”:以 24 小时(每日 0 时至 24 时)为一日。 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完成,也按一次计价。
6. 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价格的货币 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7. 备注: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项目查找: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因此在查找时要注意“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或“备注”的内容。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解剖部位排序,即 从上到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因此,应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五、其他有关事项:
1. 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7 号)规定,由省、市分级管理价格的“中 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仅为市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县级及以下的 医疗机构按市级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2. 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 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 不得向患者收费。
3. 按规定允许另收的材料费,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进价收取。 医疗机构在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 家属同意,并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未贴条码的视同未使用,不得收费;其中非一次性材料以及规定可以分 摊收费的材料,医疗机构可不贴条码。
4.已有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的,今后新增同项抗原(或抗体)检验的,按已经制定的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执行。
5.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患者收取。
湖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_35197湖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