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521002569049C/2023-00012 发文时间: 2023-03-28
发布机构: 德清县文广旅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和旅游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z政务处分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统计人员利用专门的统计工具与方法,对旅游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与表述和解释的系统过程,从而为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旅游经济的宏观调控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统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局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

第七条局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领域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程。

第八条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机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落实措施,严格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建立完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纂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第十一条局党委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督促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责任制问责制为关键,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制工作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第十二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