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521/2024-04892 发文时间: 2024-10-10
发布机构: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科室(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联络员,是否明确有人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开展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局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及时向县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及时、如实发布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是否在有效期内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发布社会评议通知,在局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或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科理。

第六条 局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评议活动,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