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521000000/2025-1010426506 发文时间: 2025-10-22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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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2536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0


 

德清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德清县饮用水源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5《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8《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

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03.26);

1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预案涉及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德清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群众用水安全,对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德清县现有对河口水库和东苕溪乾元段(备用水源)两处饮用水源地,涉及相邻地区的有老虎潭水库(吴兴区)和东苕溪下渚湖段(余杭区)饮用水源地。

(四)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故和预警分级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德清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乾元镇、莫干山镇、武康街道、下渚湖街道、康乾街道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领导组成。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非常设)。

(二)职责

德清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德清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德清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联系,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及时了解情况,向德清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专家咨询组:为参谋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是德清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1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县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3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对受影响的道路或航道实施管控,负责对损坏的车辆或船舶的清理,协助开展环境污染应急控制。

5县水利局: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协助开展污染控制、消除工作,实施水文监测等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县农业农村局:对饮用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储存、经营等活动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生产、储存数据库。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和指导供水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11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12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现场抢救气象信息的提供、发布等工作。

13县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14县供水企业: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应急队伍

德清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公安、民政、水利、应急、卫生防疫、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

德清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有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做好收集与上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应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联络畅通。

(二)报告

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及启动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对严重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县、镇、街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三)事故预警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I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德清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湖州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污染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较大)级污染事故,启动湖州市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级)污染事故,启动浙江省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件,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二)较大或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置

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指令现场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现场监测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经研究分析后,向本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德清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高新区、镇(街道)主要领导、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县长及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由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组建、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德清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处置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见下表。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

事件调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分管领导

负责对引发污染事故原因进行调査和对事件责任的认定。

应急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分管领导

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

县公安局负责人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

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

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

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

属地政府、民政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咨洵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分管领导

组织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三)应急终止后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有关主管部门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德清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级常设机构,实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镇(街道)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二)应急队伍建设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三)日常防范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并加强日常监测,增加富营养化分析和水华爆发监测项目、设备以及做好水华灾害风险评估;对河口水库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河口水库的巡查,作好各项防护、监控设施的维护;供水企业严格作好水厂入水和出水水质的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在公路段、航道等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危害饮水安全的事件。

七、附则

(一)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I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饮用水源地严重污染,导30人以上死亡或中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IV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德清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图


附件

 

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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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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