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521000000/2025-1010426507 发文时间: 2025-10-22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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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2537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0


 

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切实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诸如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相互协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在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处置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五)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3人以上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3人急性死亡,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组织体系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组成。

(一)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1县指挥部组成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按照《湖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向县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县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有关部门、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辐射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口径拟定;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2)县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事故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3)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做好经费保障。

4)县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指导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需要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6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等级的初判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发布的信息与报告的审定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口径的拟定;负责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开展本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及原因调查;在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工作。

8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湖州海关驻德清办事处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县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二)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成立相应处置工作组。

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事发地现场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必要时请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予以支援。

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跟踪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5舆情引导组

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三)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组建,省市相关专家和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剂量评价,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分析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密封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20258月,德清县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类射线装置生产和使用单位;另有一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一家放射性药物生产企业。

(二)预防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对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重点落实好日常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辐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按规范定期检测原料、废渣、废水、废气及厂址周围辐射环境的空气、土壤、地表水等。

(三)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四)预警分析和分级

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类放射源信息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本县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红色)级(橙色)级(黄色)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五)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六)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蓝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德清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及事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在事发2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30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a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b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c有可能产生跨市、跨省影响的;

d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射事故影响跨德清县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涉事企业基本信息、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二)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县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立即报请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启级应急响应,由浙江省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启级应急响应,由湖州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初判事故等级。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启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成立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启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湖州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在湖州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启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湖州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德清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

1)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工作;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报告的审定。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

2)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救援组织和队伍,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3)县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

4)县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落实治安、交通管制和其他等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6)县财政局: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专家组指导协助下,开展辐射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8)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

1信息通报

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2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归口对外发布。

(五)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县指挥部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响应结束。

较大辐射事故,县指挥部依据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响应结束。

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县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三)调查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指导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上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设专人从事辐射管理工作,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配备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技术人员,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

(二)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级各相关部门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三)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四)交通运输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五)通信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六)科技支撑

生态环境及科技部门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二)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三)演练

政府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八、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二)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录

(一)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35年修1次。当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处置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预案自印发之20个工作日内报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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