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521000000/2025-1010426509 发文时间: 2025-10-22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2539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0


 

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德清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应急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20241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20219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20181026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起施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12《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4.3);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1);

1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4.3);

15《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5.4);

16《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6.8);

17《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9.22);

18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14号)

19《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20《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21《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县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辐射污染、重金属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以及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预案体系

1本预案衔接《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德清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本预案为县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与《德清县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德清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德清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德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其他应急预案相协调。

3本预案作为上位预案,统领、协调县内各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县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为处置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县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10人以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1万人以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2000万元以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3人以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5000人以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500万元以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三、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7个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污染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武警、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经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负责指导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管理和服务,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加强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2.县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5县民政局负责救助款的调拨、发放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8县建设局:参与城镇燃气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通航水域内河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交通设施、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相关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0县水利局配合所辖河湖库水体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11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2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3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

14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5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县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协调各部门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16县市场监管: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7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并落实;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并落实;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8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指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级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库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四、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1加强风险排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发现环境安全重大隐患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预案管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重点河段、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和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镇、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风险评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开展区域、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日常监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5加强应急联动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6加快平台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放射源、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二)监测与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预警

1预警分级及发布、调整、解除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特别严重(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级)、一般(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及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县政府应当2小时内向市、省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省、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信息后,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上级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县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指挥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发生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发生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

1县级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及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县级一级响应,上报市政府。同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省、市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启动县级二级响应,上报市政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机构展开事发地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县政府配合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3县级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启动县级三级响应,上报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四)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应急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临时收贮、转移或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应急监测

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集体中毒。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要对舆情快速反应,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舆情应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五)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市、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六、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编制。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事件责任企业应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四)表彰与责任追究

1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七、应急保障

(一)预案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

(二)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

(三)预警保障

充分依托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完善全县环境应急资料信息库建设,包括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库、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四)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各镇(街道)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六)技术保障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1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件(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七)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应急演练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八)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及其通讯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及简本,并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

本预案定位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各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备案。

(二)预案演练

1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

2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县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1111日印发的《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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