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521000000/2025-1010426513 发文时间: 2025-11-17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位一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2543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五位一

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五位一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1


 

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五位一

管理办法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保障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等相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五位一体是指部门、各镇(街道)、行政村、农户和水务集团五个主体形成协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格局。

第三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指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和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行政村内部污水收集系统)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县建设局: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长效管理。牵头制定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过程监管体系;为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改)建项目谋划和上级资金争取工作;承担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大中修和日常运维所需资金,并对各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新(改)建农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联合审批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民宿等旅游新业态经营单位的生活污水排放的行业监管,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督促其与属地各镇(街道)签订排水户污水接入协议。

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县综合执法局:依据法定职责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对违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

县妇联:协助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引导工作,动员农户积极参与生活污水治理。

各镇(街道):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加强对村和县水务集团农村生活污水运维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排水户(指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和个人做好户内设施运维,并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规定,督促其与各镇(街道)签订排水户污水接入协议;组织行政村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负责设施大中修;做好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信息上报工作。  

行政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管理主体,应设立设施专管员(村级管理员),将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引导和监督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督促农户做好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农户自觉维护治污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参与对水务集团的运维监督,配合开展检测、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换等工作。

农户: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参与和受益主体。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的养护、维修;新建房屋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设置污水管网;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维护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遵守并执行《村规民约》中有关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定。

县水务集团: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服务主体,应设立德清县运营管理项目部,按照半小时服务圈原则,组建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要求开展进出水水质监测;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配合做好新(改)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建设管理内容

(一)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农户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各镇(街道)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内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相关处理设施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33/T1199-2020)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工后,经3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至少应包括竣工图,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保材料和操作说明资料,功能性试验记录,设备联合试运转记录,设施试运行资料等。

第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一)运维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 33/T1122的有关要求,规范日常运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查、检查、养护、维修),开展水质自检,做好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服务水平。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973-2021)等有关规定。

(三)运维单位原则上负责接户井及以后的公共管道、检查井、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并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导则》的有关要求,对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废弃物进行安全、合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九条  特殊排水户与季节性活动管理要求

(一)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如隔油池、毛发聚集器等),保证其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 33/1196的有关规定。排水户应做好户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排水户应与所在镇(街道)签订接入协议。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具体可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中的排水户污水接入协议模板。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二)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相关镇(街道)和行政村的要求和指导,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环境,防止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周边环境造成冲击和污染。各镇(街道)应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资金保障严格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建立与各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匹配的财政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256号)文件执行,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中修和运行维护资金落实到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中修和运行维护均为财政共同事权事项,具体保障方式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及由各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由县财政与项目所在各镇(街道)按6:4的比例分担。

(二)终端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县财政与设施所在各镇(街道)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建设局,建立健全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各镇(街道)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若上述实施意见后续有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协同配合,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一)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专项补助等上级资金的争取工作,指导申报单位完善相关资料。

(二)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和成熟度梳理,确保项目符合上级支持政策和投资方向。

(三)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省在生态环保、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相关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形成资金保障合力。

第十二条  技术保障与能力建设:

(一)县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管理人员、村级设施专管员和第三方运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和实操能力。

(二)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技术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提升处理设施的运行效能和抗冲击负荷能力。

(三)加强数字化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和运维,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设施运行的实时监控、预警分析和精准管理能力。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德政办发〔2015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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