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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330521000000/2025-1010426508 | 发文时间: | 2025-10-22 |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清县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建立健全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控制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应急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11.《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4.3);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8.8);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4.3);
14.《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5.4);
15.《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6.8);
16.《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9.22);
17.《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14号);
18.《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19.《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
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平战结合,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
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德清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为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武警、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经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负责指导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管理和服务,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加强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2.县发改局:参与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参与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5.县民政局:负责救助款的调拨、发放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的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
8.县建设局:参与城镇燃气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通航水域内河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交通设施、港口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相关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0.县水利局:配合所辖河湖库水体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11.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涉重金属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2.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3.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4.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5.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县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协调各部门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16.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7.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甄别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并落实;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并落实;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8.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指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库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完善重金属污染危害因素和超标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与交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超标隐患。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突发性超标事件监测报告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超标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性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工作。由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类型,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县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重金属企业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接到突发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专家组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县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市政府报告。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报告分类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信息后,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县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指挥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部门分工协作,科学有序进行,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
1.采取有效卫生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
(1)对现场进行处置
组织制订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危险区隔离、安全区设定、切断污染源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及操作程序;控制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的紧急措施;控制污染事件扩大或恶化的措施;污染事件可能扩大后的应对措施,有关现场应急过程记录的规定及废物的安全转移等。
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应当经专家评估,避免因前期应急行动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引发新的污染事件。例如,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方案,应当考虑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堵漏措施、污染消除及个体防护装备,防止人员中毒。
控制污染源,阻止重金属污染扩散;消除污染,疏散人员,必要时设置隔离带;封存造成重金属污染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确定范围与对象,对涉重金属污染人群进行检测,采取有针对性健康教育措施等。
应急监测:明确紧急状态下各类污染物(包括监测消防水污染因子浓度、生产废水排放污染因子浓度、有毒气体浓度等)和环境质量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采样布点方式,监测标准、方法、频次及程序,采用的仪器和药剂等。
(2)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事件处理意见。
(3)应急处置行动必须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现场总指挥担当处置调度和协调各方力量的责任。指挥、调遣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现场医疗救护、病人转运、收治等工作。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5)做好应急处理人员、物资需求评估和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2.现场维稳
做好事件现场和相关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群众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理车辆畅通无阻。
3.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要对舆情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物资准备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发放等工作,保护水源,保证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或危险已经解除;
2.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根据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和专家组的建议,县指挥部适时作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决定。
专家组应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力迅速展开应急处理工作。
充分依托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完善全县环境应急资料信息库建设,包括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库、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县政府、高新区及各镇(街道)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污染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1.建立完善的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建立并完善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监测、报告系统,对涉重金属企业所有废气、废水和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县卫生健康局按职业病防治要求,定期对涉重金属生产工序的职工进行检测,提高事件预测预警能力。
3.建立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应急演练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其通讯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相关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企业对重金属危害的认识,加强企业的责任心。
明确演习的内容和形式,范围和频次,组织与监督。应急演习应当把典型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作为重点内容,密切结合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安全事件的场景,重点演习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处置方法。演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可联合有关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共同进行。
应急培训可采取课堂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目的是培训员工的环境应急意识,普及环境应急知识和法规知识。
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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