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5210025691028/2019-00286 发文时间: 2019-09-29
发布机构: 德清县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县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