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21〕63号 | 统一编号 | EDQD01—2021—0006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11-02 00:00:00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自202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等若干规定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36号)中涉及的《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中第五条“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内容,改为“征收契税,具体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执行。”第四条中关于以“按类别、有级差”的方式收取成交地价总额16%—48%的调节金等内容在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前继续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