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21〕22号 | 统一编号 | EDQD01-2021-0001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5-05 00:00:00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所在镇(街道)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设施农业类型定义、必要性、建设方案等,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各镇(街道)要根据设施农业实际生产需要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用地协议。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
(一)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二)实行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布局
各镇(街道)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强耕地耕作层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基金,复垦基金不低于2万/亩,复垦基金预存可在县内相关银行办理。用地主体若未落实复垦,由所在镇(街道)代为落实复垦。
(三)严格用途管控
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
(四)加强动态监管
镇(街道)应当对一般性的附属配套设施外观进行规范统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镇(街道)在建筑正面及侧面统一标绘设施农业用房标识,并悬挂项目公示铭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全省统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指导、备案、监管等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审批、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1.镇(街道)、部门工作职责
2.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备案材料目录
3.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5.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6.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意见书
7.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标识、铭牌模板
8.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9.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5日
附件1
镇(街道)、部门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主体,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设施农业备案,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组织设施农业建设“四到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督促用地主体落实复垦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策制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对项目占用林地和地质灾害防治等进行指导,组织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项目依法查处,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纳入耕地保护考核范畴。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 农业技术指导,对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组织对改变用途行为进行认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设施农业生产中的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进行指导。
县建设局: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公路两侧”等相关要求进行指导。
县水利局:负责对项目选址、建设是否符合水源保护、防洪、水土保持等要求进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准入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如何落实等进行指导。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备案材料目录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2.设施农业经营者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需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证明),使用自留地的需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土地承包流转范围套合影像图(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证明)
5.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平面布置图
6.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耕作层保护措施
7.用地现场照片、公示照片
8.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9.预存土地复垦基金缴纳凭证
10.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提供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方案
11.土地承包流转范围拐点坐标、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拐点坐标、破坏耕地耕作层地块拐点坐标、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如涉及需提供电子件)
12.德清县设施业农用地备案意见书
附件3
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
申请使用土地单位 (个人) | 签名(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 | 设施用地规模(公顷) | |||||||||||
土地所有权 单位 |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 |||||||||||
设施用途 | (种植类、养殖类、水产类) | 设施用途二级 | ||||||||||
用地截止 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是否破坏 耕作层 | 是否占用永农 | |||||||||||
申请规模 (公顷) | 生产设施规模 | 总面积 | 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 | 破坏永农耕作层面积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附属配套设施规模 | 总面积 | 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 | 破坏永农耕作层面积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项目基本情况 | ||||||||||||
履约承诺 |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设施农业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擅自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不超出约定面积建设,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预存土地复垦基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若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以上预存土地复垦基金由镇、村使用用于复耕。 签名(盖章) | |||||||||||
备注:项目用地总规模为流转承包面积
附件4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项目 单位 概况 |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农户)姓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 建设 情况 | 项目名称 | ||||
用地位置 | |||||
项目用地总面积 (公顷) | (土地流转面积) | ||||
建设时间 | |||||
项目建设内容 | 猪舍、饲料间、检疫室… | ||||
项目投入总额 | |||||
拟建 设施 情况 | 设施占地面积 (平方米) | ||||
设施类型、数量及面积(平方米) | 总计X间,面积XX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X建,面积XX平方米,附属配套设施X建,面积XX平方米 | ||||
建设标准 | (尺寸、设施结构、层数、施工方式、地面及墙体处理方式等) | ||||
使用年限 |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 ||||
复垦方案 | 复垦期限 | ||||
复垦方式 | 使用到期后自行拆除复耕,同时按规定预存复垦基金。 | ||||
填表人签字 | 填表时间 | ||||
注:需另附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
附件5
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甲方: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需要,需使用甲方位于镇(街道)村的集体土地公顷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公顷,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公顷。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基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意见书
备案号:xx镇(××××年)第号
设施农业主体 | |||
设施农业类型 | |||
项目用地位置 | |||
项目用地规模 (公顷) |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公顷) | ||
使用期限 |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
自然资源所 意见 | |||
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意见 | |||
镇(街道) 备案意见 | 日期: |
附件7
德清县设施农业用地标识、铭牌模板
附件8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养殖场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备注 |
猪场 | 1.1-1.2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5%以内计 | 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
奶牛场 | 50-60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羊场 | 4-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内计 | |
兔场 | 5.4-6.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蛋鸡场 | 0.4-0.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5%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蛋鸭场 | 0.2-0.3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
肉鸡场 | 0.1-0.1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由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
2.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附件9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亩
生产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备注 |
海淡水池塘养殖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含集约化、高位池养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参照此标准执行 |
仅集约化、高位池等设施养殖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
含室外的水产苗种生产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仅室内亲本、鱼(虾)培育的,参照高位池设施养殖标准 |
稻渔综合种养 | 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