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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17X3/2021-00096 | 发文时间: | 2021-05-05 17:2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本站发布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德政办发〔2021〕22 |
一、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依据
本实施方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三、前期工作
1.深入开展调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听取相关镇、街道、部门意见、建议。
2.广泛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向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 修改完善后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四、主要内容
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二是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三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四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及用地规模。上一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类型分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3类,本次参照省厅文件调整为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等2类,明确了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同时根据部生猪保供政策要求,明确了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取消了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本轮部、省政策调整,参照省厅文件标准增加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调整了用地取得方式。上一轮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乡镇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备案,根据省厅要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由土地所在村与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报所在镇(街道)备案,再由镇(街道)通过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报备。
(五)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调整了复垦保证金制度。上一轮政策中用地业主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向所在村缴纳用地复垦保证金,为切实减少设施农业用地业主负担,根据省厅要求,复垦保证金制度调整为预存复垦基金,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基金,复垦基金不低于2万/亩。相关业务已与县农商行对接,用地业主可在全县各农商行网点办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业主、银行三方签订用地监管协议,建立基金存入、止付、解止、动用等机制,确保复垦基金规范提取、合理使用和动态监管。
(七)明确了监管职责及要求。镇(街道)应当对一般性的附属配套设施外观进行规范统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镇(街道)在建筑正面及侧面统一标绘设施农业用房标识,并悬挂项目公示铭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等7个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指导、监管工作。
(八)其他。原审批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仍然有效,要求在用地到期之后,按照新政策要求重新备案。
政策解读人: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沈铖杰,联系电话:8066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