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23〕47号 统一编号 EDQD01—2023—0002
制定机关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8-04 00:00:00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

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德清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补偿资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构成。管护性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四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县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五条对河口水库和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位为依据,将莫干山镇、武康街道对河口村的公益林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区外4个等级,其他范围的公益林为其他区域,补偿标准分别为180/亩、130/亩、100/亩、60/亩和40/亩。以上补偿标准含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凡上级规定补偿标准超过县级标准的,以上级标准为准。

第六条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标准10/亩,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7/,公共管护费用2/亩,管理费用1/亩;其他区域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标准为5/亩,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3.5/亩,公共管护费用1/亩,管理费用0.5/亩。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参照同区域标准。

第七条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

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八条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1.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对护林人员统一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2.公共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管护等项目的实施单位。

3.管理费用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公益林地籍日常维护、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数字化建设等工作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等单位。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补偿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财务管理、公计核算等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分配和护林员管护费用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12345),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下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补偿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

(一)补偿支出。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到位后,各镇(街道)根据补偿标准编制损失性补助发放清册,公示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拨付。

(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根据县森林资源管护体制改革精神,乾元镇、洛舍镇、钟管镇、莫干山镇、武康街道、舞阳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康乾街道等9个镇(街道)的护林人员劳务报酬由县统筹安排,县财政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镇(街道)制定的经费安排计划,将资金安排给各镇(街道)后,然后由各镇(街道)拨入护林人员个人账户;其他镇、有关单位按公益林面积每年拨付一次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护林人员的劳动保障、培训费用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年度用款计划,审核后用于统一办理、采购护林人员的劳动保障用品,及护林人员培训费用。

(三)公共管护费用支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安排至承担相应公共管理任务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林业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94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1816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4日印发

政策解读:《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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