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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17X3/2023-00255 | 发文时间: | 2023-08-04 13:5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起草背景
2005年9月,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政府和县府办分别发布了《德清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05〕40号)、《德清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05〕121号);2018年,《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出台,县府办修订出台了《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8〕163号)。根据2022年12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出台现行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管理新要求,对我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形成过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德清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条例、管理办法,并征求县相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意见以及公众建议意见后,进行了修订完善,最终形成《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五个部分,共18条。主要参照省级文件框架,具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说明《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解释说明补偿资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构成。管护性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部分是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补偿范围方面,明确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县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补偿标准方面,以对河口水库和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位为依据,将莫干山镇、武康街道对河口村的公益林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区外4个等级,其他范围的公益林为其他区域,补偿标准分别为180元/亩、130元/亩、100元/亩、60元/亩和40元/亩。明确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参照同区域标准。增加公共管护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森林抚育、林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森林质量提升和公益林资源保护;增加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公益林监测和评价、数字化建设及资金监管等方面,推动公益林资源数字化管理和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补偿对象方面,明确补偿对象分别为: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取消了虽已承包到户,但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公益林,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补偿对象。
第三部分是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下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补偿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分配和护林员管护费用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12345),受理群众投诉。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
第四部分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18〕163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修订内容
1、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改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明确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2、增加了“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参照同区域标准”。
3、补偿对象减少了“虽已承包到户,但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公益林,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补偿对象”条款。因为省里文件没有这一条补偿对象,实际操作中也没此类情况。
4、根据林业发展新要求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新形势,优化完善管护支出用途。一是增加公共管护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森林抚育、林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森林质量提升和公益林资源保护;二是增加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公益林监测和评价、数字化建设及资金监管等方面,推动公益林资源数字化管理和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
5、明确补偿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6、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分配和护林员管护费用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12345),受理群众投诉.
7、明确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森林资源管理科,联系电话:0572-806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