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4〕20号 | 统一编号 | EDQD00—2024—0005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11-23 00:00:00 |
为有效改善德清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北湖西街(不含)-逸仙路-紫山街-104国道紫山街交叉口至长虹街交叉口(不含)-长虹街(不含)-凯旋路-北湖东街-德清大道-工大路(不含)-舞阳街-玉屏路-东樵街-兴康南路-舞阳街-志远路(104国道高架桥不含)-溪南街-联合路-春晖街-北湖西街(不含)所合围范围。
第二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湖政通〔2024〕3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德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上述各类车辆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
(二)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确认及相关问题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及相关问题解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主体政策宣传、营运车辆淘汰及相关问题解释。
(四)德清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五)德清县原有黄牌货车限行规定仍继续执行。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