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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4-00622 | 发文时间: | 2024-11-23 12:43: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局德清分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根据国家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浙江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明确我县提前需制定国三柴油货车禁限行政策。
二、政策依据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对我县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
三、加强国三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意义
柴油车发动机系统易产生劣化,尾气污染物排放较大,柴油车排放约占所有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0%。国三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排放限值是国六排放标准发动机的12.5倍,换句话说,淘汰1辆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可为12辆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车提供使用空间。因此,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一是可为更多的车辆提供使用空间,二是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二个阶段,对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梯次化实施路权限制。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管理措施和时间
第一阶段: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在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湖政通〔2024〕3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违法处罚
对违反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扣1分。
五、如何确定自己车辆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六、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是否一视同仁
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
七、是否有限行范围示意图
为更直观地展现限行区域,限行范围示意图如下:(图另附)
注:鉴于限行范围涵盖主城区主要道路,特放开武康高架、北湖西街、长虹街等主干道用于通行。
八、政策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大气科:0572-806899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572-8066706;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0572-882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