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4〕7号 | 统一编号 | EDQD00—2024—0002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2-04 00:00:00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加快产业融合推动服务业和建筑业优质高效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德清县加快产业融合推动服务业和建筑业优质高效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服务业和建筑业的要求部署,鼓励各产业相互融合发展,进一步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县发展能级和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一)鼓励企业提档入库。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并入库统计的服务业新企业,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含)至30亿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年销售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年销售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含)至5000万元、5000万(含)至8000万元、80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人力资源企业使用净服务收入,下同)达到1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精。鼓励企业参与评选服务业“成长之星企业”、“明星企业”和“功勋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或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试点的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发展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县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旅游、金融、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六)支持商贸文旅项目落户。对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自持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高端知名品牌或五星级酒店,并纳统入库,且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支持。对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住宿业、文体娱等消费品牌新设立开业的区域首店且签订一年以上入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和物业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七)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取得综合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主承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詹天佑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承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主承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建设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编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编国家、行业标准(排名第1、2位)的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和引导中小型建筑企业走专业化、技术化、精细化发展道路。支持企业向机场、港口、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专业承包领域增项,改变我县建筑业企业以房屋建筑为主的市场结构,推动企业向多元化目标发展。
(八)鼓励企业稳步增长。当年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增幅达到30%以上且申报当年承建工程荣获省“钱江杯”优质工程1项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列入我县建筑业“金象金牛”培育对象,由县政府表彰通报,并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当年建筑业产值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及以上,以申请政策前三年建筑业产值为基数,近两年连续增长,且当年增幅在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当年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总承包企业县外(含境外)实现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含)至4亿元、4亿元(含)至6亿元、6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含境外)实现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上述企业及相应建造师由县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德清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德清县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称号,并在其他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十)强化建筑业企业引进。对注册地迁入我县且当年度完成产值10亿及以上的特级资质企业、产值5亿及以上的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企业,且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对参与政府组织的抗险救灾、慈善捐赠、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德清县文明单位”、“德清县爱心企业”等称号;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申报;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投标竞标和参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内外国有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依法依规竞争承建项目;推进造价市场化改革,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中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方式;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业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管理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转型。
(十二)支持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在日常考核中单次考核得分排名前15名的一类物管小区、二类物管小区及得分排名前10名的三类物管小区,给予物管企业每次1000户以上7000元、500-1000户6000元、500户以下5000元奖励;对一、二、三类物管小区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中每个类别得分排名前3名的优秀项目负责人,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在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支持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发展(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管理局)
(十三)支持集装箱物流发展。根据“谁组货谁受益”原则,对注册在县内的组织集装箱运输的实际经营人,当年度选择多式联运方式从德清港发出重箱达4000标箱(TEU)以上的,对超出2000标箱(TEU)部分按100元/TEU标准进行补贴,不同运输方式不得合并计算,单家企业累计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水运集装箱的港口经营企业,给予新增的重箱奖励100元/TEU,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鼓励运输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规上货运企业统计库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已纳入规上统计库的物流企业,下年度自有车辆数保持在50辆以上、营收达到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年奖励4万元(最多补两年)。对自有营运车辆50辆以上的物流运输企业(包含当年新增至50辆的企业)当年新增自有营运车辆(核载10吨以上)给予奖励,所购货运车辆每吨奖励1000元,每车最高奖励2万元;所购车辆采用新能源的,给予每车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自有本地运力首次达到5000总吨及以上的水路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建造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船、油船等船舶在我县注册营运或外地注册地转入我县营运的,单艘船舶总吨位在200吨(含)以上,按照每艘每吨80元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到位。
(十五)支持邮政业做强做优。推动邮政快递服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集约共享、智能化发展,对建设或改造镇(街道)快递物流公共转运中心的,每个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投入不足20万元的根据实际建设投入予以补助。对村级快递末端服务点经办人员平均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加强数字化监管改造提升,对企业更新配置智能X光安检机等自动化设备,按采购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支持服务质量建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六)加强服务业质量标准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创新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荣誉不重复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7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排名必须前五位)。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经备案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并通过卓越绩效管理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推高品质服务认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字标浙江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根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品牌,对公章刻制单位为新设企业刻制的首套印章,每套给予最高不超过255元的奖励。
(十八)加强服务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本县的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市突出或优秀发明人奖励1万元;对专利创新做出其他积极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批省、市、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重点培育库,并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完成次年度复核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商场)的,分别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备案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企业,每件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5‰的奖励,单笔贷款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企业每质押一件未曾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0.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工作,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专利导航、预警设立、运行,并完成国家、省、市级备案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奖励政策涉及的企业,仅限在我县范围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
(二)企业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三)本《意见》中企业如均符合第(二)、(三)款内容的,奖励资金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执行。
(四)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内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本《意见》中第(六)条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财政分成比例各自承担。
(六)本《意见》自2024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补助奖励资金按责任单位分别列支。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20〕27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2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德政办发〔2020〕93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22〕6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