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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4-01855 发文时间: 2024-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初婚夫妇新婚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等1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德政发〔2023〕20号),为推进优化生育政策落实,经研究,特制订《初婚夫妇新婚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孕期检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分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育儿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实施办法》、《多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实施办法》、《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实施办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德清县二孩、三孩家庭免费乘坐公交实施办法(试行)》、《多孩家庭子女教育减免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和《总工会“爱心托班”“妈咪暖心小屋”建设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清县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初婚夫妇新婚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政策实施后在我县登记结婚并完成婚检的初婚夫妇(包含一方初婚),其中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夫妻一方为德清县户籍的给予价值1000元的礼包。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2023年9月18日(含)以后在我县结婚登记且完成婚检的初婚夫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男女双方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3. 男女双方为初婚夫妇(包含一方初婚);

4. 男女双方必须在我县登记结婚并完成婚检。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完成结婚登记和婚检后向德清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妇计中心)婚检中心提出申请。

2. 申报材料

1)《德清县初婚夫妇新婚补助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夫妻一方的德清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 申请。夫妻中为德清县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德清户籍,以女方申请为主)向县妇计中心婚检中心提出初婚夫妇新婚补助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 审核。县妇计中心婚检中心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初婚夫妇新婚补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初婚夫妇新婚补助条件进行审核。

3. 确认。经审核后交由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初婚夫妇新婚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4. 发放。价值1000元的礼包(其中600元现金一次性发放至夫妻当中持有德清县社保卡的一方,优生优育保险一份,新婚小礼包一份)。

五、申请期限

完成结婚登记和婚检后30天内(2023年9月18日政策实施后未申领的可于2024年4月底补领)。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县妇计中心婚检中心:0572-8219177

县妇计中心办公室:0572-8283955

县卫健局人口妇幼科:0572-828328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附件1《德清县初婚夫妇新婚补助申请表》




孕期检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政策实施后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建卡且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产检的一孩、二孩、三孩的怀孕妇女,发放500元的孕期检查补助。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孕期检查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中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一孩、二孩、三孩的怀孕妇女必须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建卡且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产检

3. 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

4. 生育的子女均须为德清县户籍;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需于每年4月、10月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孕期检查补助申请。

2. 申报材料

1)《德清县孕期检查补助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登记服务单;

6)孕产期检查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7)夫妻一方的德清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 申请。夫妻中为德清县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德清户籍,以女方申请为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孕期检查补助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 审核。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孕期检查补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孕期检查补助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确认后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提交德清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妇计中心)复核。

3. 确认。经审核后交由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发放孕期检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4. 发放。500元补助现金一次性发放至夫妻中持有德清县社保卡的一方。

五、申请期限

女方生育后一年内(2023年9月18日政策实施后建卡的)。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电话见附件5

县妇计中心办公室:0572-8283955

县卫健局人口妇幼科:0572-828328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附件2《德清县孕期检查补助申请表》


 


 


分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政策实施后在县内助产机构分娩一孩、二孩、三孩的产妇给予1000元补助。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分娩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中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产妇须在县内助产机构分娩一孩、二孩、三孩;

3. 生育的子女均须为德清县户籍;

4. 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需于每年4月、10月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分娩补助申请。

2. 申报材料

1)《德清县分娩补助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登记服务单;

6)夫妻一方的德清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 申请。夫妻中为德清县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德清户籍,以女方申请为主)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分娩补助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 审核。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分娩补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分娩补助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确认后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提交县妇计中心复核。

3. 确认。经审核后交由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发放分娩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4. 发放。1000元补助现金一次性发放至夫妻中持有德清县社保卡的一方。

五、申请期限

女方生育后一年内(2023年9月18日政策实施后生育的)。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电话见附件5

县妇计中心办公室:0572-8283955

县卫健局人口妇幼科:0572-828328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附件3《德清县分娩补助申请表》



育儿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政策实施后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每孩每月200元的育儿津贴,直至孩子3周岁。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育儿津贴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中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生育的子女均须为德清县户籍(夫妻双方或子女户籍从我县迁出导致户籍条件不符合发放要求的,次月起不再列入补助发放范围);

3. 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需于每年4月、10月向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育儿津贴申请。

2. 申报材料

1)《德清县育儿津贴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拟申报补贴子女户口本、所有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登记服务单;

6)夫妻一方的德清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7)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资料;夫妻一方为非德清县户籍的,或夫妻和拟申报补贴子女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的,需提供在异地未享受同类型补贴的证明等。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 申请。夫妻中为德清县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德清户籍,以女方申请为主)向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育儿津贴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 审核。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育儿津贴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育儿津贴发放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确认后由村(社区)统一提交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

3. 确认。经审核后交由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发放育儿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4. 发放。自政策出台之日起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发放),每孩每月200元的育儿津贴发放至申请人中持有德清县社保卡的一方,直至孩子3周岁。

五、申请期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未及时申报育儿津贴的,原则上在孩子3周岁前申报均可补发,孩子3周岁后申报不再补发。

六、其他规定

1. 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的,育儿津贴由一孩、二孩、三孩法定抚养人申领。一孩、二孩、三孩死亡的,按实际存活月份发放。

2. 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津贴

3. 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周岁止。户籍迁入之前的育儿津贴不再予以补发。

七、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健办联系电话见附件5

县卫健局人口妇幼科:0572-828328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附件4 《德清县育儿补助申请表》

附件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健办、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附件5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健办、镇(街道)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乾元镇卫健办

0572-8422819

乾元镇中心卫生院

0572-8421925

新市镇卫健办

0572-8183605

新市镇中心卫生院

0572-8061030

0572-8247337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下乡外出除外)

钟管镇卫健办

0572-8409791

钟管镇中心卫生院

0572-8356187

0572-835582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下午

洛舍镇卫健办

0572-8222824

洛舍镇卫生院

0572-8405027 0572-8359977

雷甸镇卫健办

0572-8487367

雷甸镇卫生院

 

0572-8356321

咨询时间:工作日下午

禹越镇卫健办

0572-8468281

禹越镇卫生院

0572-8352960

新安镇卫健办

0572-8461173

新安镇卫生院

0572-8463722

莫干山镇卫健办

0572-8051394

莫干山镇卫生院

 

0572-8379962  0572-839012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下午

(下乡外出除外)

武康街道卫健办

0572-8064080

武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72-8378399

0572-837875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下午

舞阳街道卫健办

0572-8297105

舞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72-8350220

0572-835021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下午

      (下乡外出除外)

阜溪街道卫健办

0572-8066365

阜溪(康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72-8357515

康乾街道卫健办

0572-8017063

下渚湖街道卫健办

0572-8351287

下渚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72—8390138

0572—8390137


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实施办法

 

一、政策对象

1.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5 号)文件精神,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2.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子女出生当月份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3.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

二、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进行在线自主申报。

2. 申报材料

①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②企业女职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③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资金分配承诺书;

   备注:具体申报材料以“浙里办APP”、“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要求为准上传。

3. 申报流程

①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后18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②受理:由德清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业务科室受理。

③审核:德清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业务科室初审及复审。

④发放: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结束无疑议后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

三、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德清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促进科:0572-8252912

县医保局政策法规科:0572-801310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注:如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等假期制度的,可向德清县劳动权益保障中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572-8371272。

      附件6 资金分配承诺书(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



多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

在德清县范围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多孩家庭,在公租房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配租,根据空置房源情况,三孩家庭户型上尽量安排三室的房源予以配租,二孩家庭户型上尽量安排二室的房源予以配租,未达到二类保障家庭标准的比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比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二、政策对象

1. 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是指,经德清县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已共同生育或依法收养二个或三个子女(指现有子女数)的家庭,其中第二个子女的出生或收养日期应在201611日(含)以后、第三个子女的出生或收养日期应在2021531日(含)以后,且该子女为德清县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人口。

2. 德清县公租房保障家庭保障人口包括:本县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保障家庭内的家庭成员;本县公交环卫人员保障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公租房新申请家庭若为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的,可通过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或者各镇(街道)受理点线下申请;公租房在保家庭若为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的,可前往各镇(街道)受理点办理保障资格信息变更业务

2. 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妻共同生育的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3. 申报流程

申请:夫妻双方提交申请。如离婚或丧偶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申请。

受理审核: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审核公租房保障资格

公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新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兑现:公租房新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自申请月起可享受多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公租房在保家庭为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自审核通过月起可享受多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德清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0572-80753510572-8074554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

1.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可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30%确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91万元(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额度)。

2. 多子女家庭购买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可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确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84万元(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额度)。

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二)公积金提取

提高多子女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金超出每月提取最高标准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对象

本通知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二孩及以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

三、认定标准

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按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认定其亲属关系,或按合法收养证明认定家庭收养关系;离婚或再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人数通过其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抚养权的子女人数认定。

四、办理流程

1. 申报途径

线下申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及各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2. 申报材料

①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征信报告,在德房产信息及其购房合同(相关发票),二孩或三孩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户籍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子女依法收养证明等)。

②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国有银行储蓄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可通过共享数据采集);租房协议;二孩或三孩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户籍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子女依法收养证明等)、税务发票。

3. 操作流程

贷款申请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窗口提交材料。

②审核:经办人根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核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多孩家庭证明材料确定其公积金贷款额度。

租房提取操作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到公积金窗口提交材料。

②审核:经办人根据工作地无房证明、父母双方公积金月缴存额情况及其多孩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③核发:申请人的租房提取按月进行核发。

五、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德清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572-80604050572-8036770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省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含个人账户)按累计最高1万元给予补助。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 必须在省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4. 经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评估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5. 新出生子女需落户德清县内;

6. 未重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其他辅助生育补助。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需于每年4月、10月向德清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妇计中心)提出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

2. 申报材料

1)《德清县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诊疗服务病历、医疗证明材料等

6)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自费部分清单、发票(建档后且于2023年9月18日零时后产生的费用)等。

7)夫妻一方的德清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 申请。夫妻中为德清县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德清户籍,以女方申请为主)向县妇计中心提出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 审核。县妇计中心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条件进行审核。

3. 确认。经审核后交由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发放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4. 发放。辅助生育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含个人账户),据实结算,按累计最高1万元补助一次性发放至夫妻中持有德清县社保卡的一方。

五、申请期限

整个辅助生育诊疗服务结束后一年内。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县妇计中心妇保门诊:0572-8683932

县妇计中心办公室:0572-8283955

县卫健局人口妇幼科:0572-828328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附件7《德清县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严格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政策对象

1. 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父母;

2.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父母(法定监护人)。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或通过扣缴义务人相应信息模块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0572-8278700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

我县国企运营下的A级景区对德清籍二孩、三孩家庭免首道门票或优惠参加公共文化场馆组织的亲子研学活动。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免景区首道门票或优惠参加公共文化场馆组织亲子研学活动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生育的子女均须为德清县户籍;

3. 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二孩为2016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三孩为2021年5月31日零时后出生。

三、参与方式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现场核销。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县文广体育局产业发展科:0572-8066368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德清县二孩、三孩家庭免费乘坐公交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的夫妻及子女实施免费乘坐县域范围内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线路。

二、政策对象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免费乘坐县域范围内城市、城乡公交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 生育的子女均须为德清县户籍;

3. 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二孩为2016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三孩为2021年5月31日零时后出生。

三、申报方式

1. 申报途经。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可以向父母或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免费乘坐公交申请。

2. 申报材料

(1)《德清县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免费乘坐公交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

(3)拟申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3. 申报流程

1)申请。夫妻中为德清县户籍的一方,向父母或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提出免费乘坐公交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子女身高1.2米(含)以下儿童无需申报即可享受免费乘车;子女满18周岁自动停止享受免费乘车政策。

2)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村(社区)进行材料初核后报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镇(街道)交通办统一提交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3)确认。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确认名单后,由公交公司统一办理免费公交IC卡(首次办卡免收工本费)。

4)发放。免费公交IC卡制作完成后,交由属地镇(街道)或村(社区)通知领卡。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客运科 0572-8360181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其他

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照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8 《德清县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免费乘坐公交申请表》




德清县多孩家庭子女教育减免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策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德清县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德清县已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含幼儿园托班),予以保育教育费全免。

(二)德清县多孩家庭托管(保育)服务费用减免。二孩家庭子女给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费用减免20%。三孩家庭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和暑期托管服务;第三孩给予县域内普惠性幼儿园保育费用减免50%

二、申报方式和申报流程

(一)德清县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

1.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需于每年8月向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申请,申请通过后同一学校其他学期不须提交申请表(首次申请起始时间为2024年2月)。

(2)申报材料

①《德清县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申请表》;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及复印件;

④入托子女户口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⑤夫妻一方的德清县社保卡(或开户银行卡)及其复印件。

2.申报流程

1)申请。由家长向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审核。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确认后由镇(街道)办事处统一提交县民政部门复核

3)减免。经复核后的名单由县民政局移交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根据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子女名单,按保育费收费标准计算所需免费金额。

(二)德清县多孩家庭托管(保育)服务费用减免

1.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需于每年8月向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减免申请,申请通过后同一家庭类型、同一学校其他学期不须提交申请表(首次申请起始时间为2024年2月)。

2)申报材料

①《德清县多孩家庭托管(保育)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及复印件;

④子女户口本、所有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2.申报流程

1)申请。由家长向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托管服务(保育费)费用减免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审核。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德清县多孩家庭托管(保育)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镇(街道)办事处社管办统一提交县教育局,教育局转至各相关学校;

3)减免。学校根据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子女名单和减免标准,计算所需减免经费。相关减免经费报教育局计财科,按学期结算。

三、德清县多孩家庭子女教育减免政策及政策标准

政策内容

申报对象

政策项目

政策标准

德清县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

符合《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生育的子女均须为德清县户籍;

3.经民政部门认定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的低保家庭;

4.在县内已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入托。

免保育费

全额免除保育费

德清县多孩家庭托管(保育)服务费用减免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德清县户籍;                       2.《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23 〕20号)(2023年9月18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生育的子女均为德清县户籍。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②夫妻收养的子女;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④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减免托管服务费

二孩家庭子女给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费用减免20%。

 

免托管服务和暑期托管服务费

三孩家庭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和暑期托管服务。

减免保育费

第三孩给予县域内普惠性幼儿园保育费用减免50%。

四、实施时间

2023学年秋季学期起(2023学年秋季学期的费用待2024年春季学期排摸后将两学期费用一并减免)。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期限为每年9月10日前。

2.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按政策享受免保育费;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中小学生,按政策享受免课后服务费。

3.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管办,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1;

2.县卫健局人口妇幼科,咨询电话:0572-8283289;

3.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与福利科,咨询电话:0572-8062734;

4.县教育局计财科,咨询电话:0572-836793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附件9 德清县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申请表

           附件10德清县多孩家庭托管(保育)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附件1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管办联系电话



附件1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管办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乾元镇

0572-8422937

新市镇

0572-8180023

0572-8183605

钟管镇

0572-8409164

洛舍镇

0572-8222583

雷甸镇

0572-8485097

禹越镇

0572-8467236

新安镇

0572-8461173

莫干山镇

0572-8051394

武康街道

0572-8073073

舞阳街道

0572-8352081

0572-8298820

阜溪街道

0572-8066355

康乾街道

0572-8017033

下渚湖街道

0572-8355186

0572-8351287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


总工会“爱心托班”“妈咪暖心小屋”建设补助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

已建工会的企业或基层工会,年度内举办假期爱心托班,解决职工子女看护难问题,符合开班标准的,由县总工会牵头为组织方赠送5—10节课;按照省总工会星级评定标准,引导基层工会新建妈咪暖心小屋,给予2000—3000元补助。

二、政策对象

(一)爱心托班:在德清县范围内已建工会的企业或基层工会,面向职工子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街道、社区等举办非盈利性假期托管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醒目位置体现工会爱心托班标识;

2. 每班托管人数不少于20人,托管时间不低于15天,出勤率在70%以上;

3. 管理细致规范,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职工满意度高;

4. 充分发挥劳模工匠的作用,以各种形式开设劳模工匠托班第一课

5. 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二)妈咪暖心小屋:在德清县范围内已建会的企业或者基层工会,年度新建妈咪暖心小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体现工会元素,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铭牌和张贴统一配发的海报;

2. 小屋设施配置完善,符合三星及以上母婴室建设标准;

3. 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女职工满意度高;

4. 其他根据建设要求需满足的条件。

三、补贴标准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爱心托班,由县总工会为组织方赠送5-10节课,并择优向省市总工会推荐申报专项补助

2.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年度新建妈咪暖心小屋,市级补助标准2000/。省级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获得省级补助的市级不重复补助。

四、申报流程

1. 爱心托班由所在单位工会向高新区、镇(街道)总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提交申请,报县总工会女职委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统一安排送课。

2. 妈咪暖心小屋由所在单位工会向高新区、镇(街道)总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提交申请,经县总工会女职委推荐至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审核后根据建设情况予以补助。

五、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德清县总工会女职委:0572-8063856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