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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4-02219 | 发文时间: | 2024-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建设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德清县建设工程分期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建设工程分期竣工验收,支持建设单位早使用、早投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期竣工验收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企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局为分期竣工验收的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档案馆等部门为分期竣工验收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经县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必要性、技术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确认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施分期竣工验收:
(一)提交分期竣工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交分期竣工验收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分期竣工验收范围、次数及时间。分期竣工验收范围应以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组合为主进行区域划分,且该区域和功能应相对独立。分期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分期竣工验收到最后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二)完成分期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的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设施已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具备接入连通的条件。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受电设备不得与验收范围外的受电设备存在电器连接。电梯等特种设备具备使用条件,涉及室外工程、公共部位、设施等已具备使用功能。
(三)满足各专项验收技术标准要求。申请分期竣工验收范围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措施。同时申请分期竣工验收项目的灭火救援设施及场地、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消防负荷供电等与单体工程相关的各项公共消防设施也须同步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且满足单体消防安全要求。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符合工程档案分期验收要求。
(四)开展分期竣工验收自验。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已组织工程分期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查自验,确认符合验收要求。
(五)做好分期竣工验收区域划分。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与尚未竣工验收的施工区域之间有安全防护硬隔离措施,验收通过的单位工程有独立使用空间,施工区域界面清晰、运行安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分期竣工验收改革工作。负责与各环节审批部门及项目属地政府对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需求,做好分期验收服务指导,统筹协调各方需求;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出具规划单体证明),加强与建设部门沟通配合,做好分期竣工验收服务指导。
第七条 县档案馆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档案进馆事宜,参与分期竣工验收服务指导。
第八条 项目属地政府负责项目梳理和沟通联系,加强政策宣贯。配合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在满足以上申请条件且保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按现有“一窗受理、统一平台、信息共享、联合查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联合验收模式,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工作。
(一)前期服务
县建设局依托“浙里建”系统及时获取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指导工作。
(二)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按申请提示要求上传验收申请材料。县建设局向各相关部门发起征求意见并推送相关材料,各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回复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县建设局进行综合受理并发送给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现场验收
受理验收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对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尽快完成整改,并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受理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并提出反馈意见。分期竣工验收复验不得超过二次。
(四)审批出件
现场验收(或复验)通过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出具分期竣工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县建设局依据各相关部门出具的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办理分期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在项目整体联合验收通过后再行办理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分期验收项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建立分期验收项目责任制,依法对分期验收项目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分期验收后对项目履行日常安全质量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项目安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分期验收中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承诺不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其它专项验收事项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德清县建设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 /组织机构代码 | |||||||
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经办人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分期验收计划 | 第一次 | 时间节点 | |||||
范围 | |||||||
第二次 | 时间节点 | ||||||
范围 | |||||||
整体竣 工验收 | 时间节点 | ||||||
范围 | |||||||
规划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 | ||||||
属地意见 |
盖章 日期 | ||||||
我单位承诺 本工程已具备相关竣工条件,申请表填写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因不具备竣工条件或填写的数据不实和有误引起的后续审批手续和时限等问题,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因此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将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