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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5-00514 | 发文时间: | 2025-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综合执法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制定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基层减负为出发点,进一步实现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我县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
二、主要内容
1.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整原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经研究,调整德清县乾元镇等13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后统一为一张清单,各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6个方面27项行政处罚权。
2.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选择原则: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中挑选符合“三高三易”要求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镇(街道)。
3.关于《通告》第二项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根据《通知》第三点职责权限的规定,“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通告》作出相同的规定,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执行。
4.关于《通告》第三项职责边界问题。依法赋予镇街行政处罚权后,镇街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5.关于《通告》第四项事项调整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如何划分问题。通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县级部门与赋权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县政府及时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
6.关于《通告》第五项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问题。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因执法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公众对执法活动前后一致性、确定性的认识,在短期内对公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需要相关部门和赋权镇街做好宣传。
三、适用范围
《通告》的适用范围为德清县行政区域范围。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沈亮
联系方式:0572-825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