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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0-00036 发文时间: 2020-05-15 09: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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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德清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14〕108号)和《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1号)自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按照省市要求,医疗保障将实现市级统筹,职工医保政策也将于近期统一调整,根据湖州市医疗保障局部署,从2020年5月份开始,全市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将实现市域内统一。我县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部分与市级和其他县区存在差异,为统一参保人员待遇,提高工作效率,在维护基金安全、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予以调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政发〔2011〕22号)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08号)第十条第(五)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年划入;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期限划入。”调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期限划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6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1点:“若期间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指18周岁及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则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期间(原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期间统一为2008年至2013年)的缴费总额(含财政补助)按转移职工医保时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折算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足一个月部分由参保人员给予补足。”调整为:“若期间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指18周岁及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则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原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期间统一为2008年至2013年)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4年折算为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4年的,折算到月(折算后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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