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0〕19号 | 统一编号 | EDQD00-2020-0003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0-05-15 00:00:00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14〕108号)和《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1号)自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让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市部署要求,为与市域内其他县区统一参保人员待遇,在维护基金安全、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的前提下,现对《德清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14〕108号)和《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1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德清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14〕108号)第十条第五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年划入;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期限划入。”调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期限划入。”
二、《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若期间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指18周岁及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则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期间(原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期间统一为2008年至2013年)的缴费总额(含财政补助)按转移职工医保时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折算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足一个月部分由参保人员给予补足。”调整为“若期间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指18周岁及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则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原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期间统一为2008年至2013年)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4年折算为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4年的,折算到月(折算后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