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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18-00099 | 发文时间: | 2018-09-11 14:18: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方案出台背景
自2017年8月我县取得“标准地”改革全省唯一试点以来,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探索建立了“标准地”出让制度,成功破题、试通路子,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肯定。为进一步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形成完整的“标准地”制度体系,我委牵头起草了《德清县工业“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率先在全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德清经验。
二、编制依据
1、《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标准地”试点德清县实施方案>和<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窗服务”试点德清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8〕97号)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德清“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浙发改财金函〔2018〕557号)
三、《奖惩办法》的主要内容
《德清县工业“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主要分为适用范围、有关要求、奖励措施、惩戒措施、信用监管和其他6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是确定奖惩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同时确定土地取得、项目开工、项目竣工、项目达产的具体要求。
二是明确了“标准地”奖励措施。企业项目在符合能耗、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情况下,且“信用浙江”社会公共信用评价和“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评价均达良好以上,项目提前达产或按期达产并通过复核,按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三是明确了“标准地”惩戒措施。主要包括:1、项目6个月内未开工的,且延期后仍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按原出让价收回使用权,并计入信用档案。2、项目未按约定竣工达产的,且延期两次后仍未能竣工达产的,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并计入信用档案。3、项目未按约定达到亩均税收的(第1年、第2年按两年平均值计算,第3年按照当年值计算),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并计入信用档案;情结严重的,将该企业列入“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并通过在线平台2.0版进行公示。4、对于主要经济指标低于承诺指标1/3的企业,按“五未”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是加强信用监管。企业主体承诺履约评价结果及数据将通过在线平台2.0版、县大数据中心和信用湖州、信用浙江、信用中国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作为信用湖州、信用浙江和信用中国平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的参考。同时,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咨询电话:05728886293;联系人:固定资产投资科沈肖玲
德清县发改委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