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18〕129 统一编号 EDQD01—2018—0010
制定机关 德清县政府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8-15 11:44:13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工业“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4

德清县工业“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突出亩产论英雄,保障“标准地”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德清工业园、镇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范围内出让的工业和仓储类标准地。

二、有关要求

(一)土地取得

项目业主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竞得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2个月内由高新区、镇交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高新区、各镇等)

(二)项目开工

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开工建设(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及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

(三)项目竣工

1.项目开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具体竣工时间要求:

1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应在12个月内竣工投运;

1~5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18个月内竣工投运;

5~1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24个月内竣工投运;

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0个月内竣工投运;

20~ 5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6个月内竣工投运;

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2.项目完成投资后,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建设局等)

(四)项目达产

1.项目竣工投产后,初始运行期有关时间要求:

10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24个月;

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30个月;

20~50亿元(含)投资项目36个月;

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

2.初始运行期期满后,以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作为验收期,县经信委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能耗、环境保护和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牵头,县大数据管理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税务局等)

上述(二)、(三)、(四)款中,投资额度口径为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期供地或分期实施的,按照项目业主与高新区、镇约定,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按照供地时间,以分期交地时起计算周期。

三、奖励措施

(一)提前达产奖

项目提前达产(工业类: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亩均税收36万元,莫干山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德清工业园亩均税收30万元,镇工业功能区亩均税收24万元;仓储类项目亩均税收20万元)并通过复核,按提前每个月奖励1万元/亩进行折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亩。(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大数据管理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

(二)按期达产奖

企业项目在符合能耗、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情况下,“信用浙江”社会公共信用评价和“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评价均达良好以上,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相应奖励。

1.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工业类项目亩均税收达到36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亩均税收达到36万元~ 48万元(不含48万),其中3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85%的标准进行奖励;

2)亩均税收达到48万元~ 60万元(不含60万),其中3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95%的标准进行奖励;

3)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以上的,其中3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100%的标准进行奖励。

2.莫干山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德清工业园区工业类项目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其中3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80%的标准进行奖励;

2)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其中3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90%的标准进行奖励;

3)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其中3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100%的标准进行奖励。

3.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类项目亩均税收达到24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亩均税收达到24万元~32万元(不含32万),其中24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80%的标准进行奖励;

2)亩均税收达到32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其中24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90%的标准进行奖励;

3)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以上的,其中24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100%的标准进行奖励。

4.仓储类项目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其中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80%的标准进行奖励;

2)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其中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90%的标准进行奖励;

3)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以上的,其中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得部分100%的标准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大数据管理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

四、惩戒措施

企业主体在建设期和运行期的社会公共信用和承诺履约情况,按照《德清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信用监管。

(一)项目6个月内未开工的(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及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由项目业主向高新区、镇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除不可抗力外延期后仍未开工建设的,按照高新区、镇与企业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同时,将该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作为以后信用监管的参考。(责任单位:高新区、各镇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等)

(二)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由项目业主向高新区、镇提出延期竣工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超过3个月。除不可抗力外延期两次后仍未能竣工的,按照高新区、镇与企业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同时,将该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作为以后信用监管的参考。(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建设局等)

(三)项目未按时达产的,由项目业主向高新区、镇提出延期达产复核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超过3个月。若延期两次后仍未能通过达产复核的,按照高新区、镇与企业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同时,将该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作为以后信用监管的参考。(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国土资源局等)

(四)项目未按约定达到亩均税收的(第1年、第2年按两年平均值计算,第3年按照当年值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1.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工业类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36万元,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亩均税收在24万元~36万元(不含36万),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按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实行扣分,进行信用监管。

2)亩均税收在12万元~24万元(不含24万),按照24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参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将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3)亩均税收在12万元以下,按照24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并将该企业列入“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进行公示。

2.莫干山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德清工业园区工业类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30万元,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亩均税收在2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按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实行扣分,进行信用监管。

2)亩均税收在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按照20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参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将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3)亩均税收在10万元以下,按照20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并将该企业列入“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进行公示。

3.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类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24万元,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亩均税收在16万元~24万元(不含24万),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按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实行扣分,进行信用监管。

2)亩均税收在8万元~16万元(不含16万),按照16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参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将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3)亩均税收在8万元以下,按照16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并将该企业列入“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进行公示。

4.仓储类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20万元,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亩均税收在14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按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实行扣分,进行信用监管。

2)亩均税收在8万元~14万元(不含14万),按照14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并参照《信用监管试点实施细则》,将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3)亩均税收在8万元以下,按照14万元/亩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并将该企业列入“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大数据管理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税务局等)

5.对于主要经济指标低于承诺指标1/3的企业,按“五未”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发改委等)

上述(一)、(二)、(三)、(四)款中,存在违约情况的企业,股权变更或企业重组、违约金及其额度和其他违约措施,按照高新区、各镇与企业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责任单位:高新区、各镇、县市场监管局等)

五、信用监管

企业主体承诺履约评价结果及数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县大数据管理发展中心和“信用湖州”“信用浙江”“信用中国”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作为“信用湖州”“信用浙江”和“信用中国”平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的参考。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最终实现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一诺双用”信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县信用办牵头,高新区、各镇、县大数据管理发展中心、县发改委等)

六、其他

1.上述奖惩连续执行3年,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奖励。期满后,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德政办发〔2017194号)执行。

2.工业“标准地”奖励政策与县内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上限不超过县得部分。

3.特别重大项目另行约定。

4.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委牵头审核兑付。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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