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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MB0U9346XG/2023-00053 | 发文时间: | 2023-04-25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数字化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化项目”)建设,实现数字化项目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浙江省省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指南(修订)》(浙数局发〔2023〕2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化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建设,用于支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镇街及其下属二级部门或单位(不含国企、医院、学校)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及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等建设和运维服务项目。
办公通用设备(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行业专用设备(含警用装备,环保、气象、水利等监测设备)、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视频等系统)、内容制作或宣传运营服务(含公众号、抖音号、微博等新媒体)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畴。
5万元以下的零星运维或者服务等非新建应用类项目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三条 由县财政资金投入的数字化项目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制,当年预算安排由县级统筹分配、专款专用。
第四条 工程类项目中含有数字化内容的,由县发改局整体立项,数字化部分采购前由县大数据局组织可行性研究方案评审,专家出具合理可行的意见后方可进行项目采购。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以集约化与一体化为基础,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注重实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数字化项目应当健全联合审查的组织机构,由项目立项管理、预算资金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数字化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建立数字化项目需求预审工作机制,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大数据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基础支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组建数字德清专家库,牵头编制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数字化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使用审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会同编制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
县发改局负责对审批通过的数字化项目进行立项。
县信创办负责审核数字化项目基础软硬件选型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有关要求。
县网信办负责审核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规划。
县改革办、县数字化改革六大综合应用牵头单位按需参与项目评审小组工作。
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数字化建设规划编制;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数字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采购、建设、验收、运维、注销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前对拟建项目作充分调研、论证并完成集体决策。项目申报时,在县大数据局通知的申报时限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拟建数字化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础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背景、依据、目标、需求以及投资概算等,投资概算应当包含安全、测试等配套经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全省数字化改革和我县智慧城市规划要求,满足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的工作要求;
(二)项目必要性充分、需求明确、方案可行、概算合理、功能实用,无重复建设内容,在充分调研和沟通基础上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按需迭代;
(三)符合公共数据管理、政务网络管理和公共视频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充分考虑数据共享、开放和多部门业务协同;
(四)符合集约化、标准化的要求规划设计,基于德清县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发,按要求使用统一和推荐组件;
(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
(六)鼓励各单位将地理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数字化项目建设;
(七)符合电子归档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包含服务企业、群众、特殊社会群体功能的项目,需召开社会需求听证会,充分吸纳服务对象意见及建议;
(二)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说明落实安全可靠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
(二)未开展与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的专网租赁项目,不能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三)不部署、迁移到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四)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等项目;
(五)需求不明确、绩效目标不清晰、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数据资源不共享的项目。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确保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 县大数据局对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方案规范性、实用实效性等,并做出项目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多跨协同类项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重大应用及其子应用)按照数字化改革相关要求进行需求联审。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会同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联合评审、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通过初审和需求联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概算合理性、技术路线、数据归集、安全保障、项目绩效等。评审小组通过现场答辩和讨论给出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为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应用类项目,需提交市大数据局及市数字化改革综合应用六大牵头单位评审,并报省级数字化改革综合应用六大牵头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复核后的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拟订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县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联合发布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经审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情况下确需增加项目的,按临时项目申报流程进行申报:
(一)省级及以上单位明确将我县列入试点的数字化项目;
(二)上级部门要求建设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项目;
(三)其他确需立即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临时申报的数字化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审核:
(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金额、资金来源进行项目预审;
(二)评审小组会同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联合评审、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通过预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通过现场答辩和讨论给出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情况和评审意见呈报县政府审定,审定结果抄送县大数据局。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数字化项目,各单位不得擅自建设,县财政局不予安排财政资金、采购申请不予受理。对未审先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及专家意见,修订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县大数据局审核。审核后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核验意见书,送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核验意见书,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核验意见书,办理项目立项、进行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因客观原因取消或终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备案,由县财政局收回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数字化项目建设合同,应明确项目数据、知识产权、源代码归属,研发类项目原则上应归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合同应报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数字化项目要实行数字化项目工程监理制,监理服务应单独成项申报;100万元以下数字化项目鼓励实行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要求,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等保测评费用应纳入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数字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分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产生、调用、处理数据的数字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县大数据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期间主要包括项目初验、试运行、应用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项目应用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参照《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应用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德数发〔2022〕5号)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按照项目应用验收相关要求做好应用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县大数据局提出应用验收申请,由县大数据局组织应用验收。
第三十一条 应用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并将验收文档、源代码等相关电子文档报县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承建单位对项目履行质保责任,质保期和运维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系统运行管理方案,确保系统的有效应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数字化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通过后台取数、资料审查、现场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数字化项目的统建融合、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应用效果、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评。
第三十六条 组织对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通过批量项目绩效体检、重点项目抽查评价等方式,综合评定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意见。同时,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日常工作推进情况,汇总形成各单位年度数字化建设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批量项目绩效体检结果中较差的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优化改进;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后报县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后续财政资金再投入的依据。各单位年度数字化建设综合评价意见将作为本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等单位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涉密的数字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3日起施行。《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1〕17号)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