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18〕57号 统一编号 EDQD01—2018—0001
制定机关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状态 废止
公布日期 2018-05-02 15:49:02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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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德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及《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清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德清县最高质量荣誉,是县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德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用、考核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县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德清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1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茅,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成效,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县评审办发出县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德清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高新区、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由县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初选授奖企业需在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由县政府公布名单,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德清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德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2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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