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1〕18号 | 统一编号 | EDQD00—2021—0004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7-19 00:00:00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保支付风险,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21〕5号)要求,现就《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20〕18号)第四款第(三)点中:“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一次性缴费标准为38000元/人。县财政按 16300元/人的标准落实政府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征地时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行政划拨用地,由用地业主按行政划拨土地亩数缴纳,缴纳标准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划拨用地社保资金缴纳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发〔2018〕39号)文件执行,缴纳标准计算涉及的‘原政府出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缴费标准为45000元/人。统筹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凡出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二次出让用地除外),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在征地成本中列支;凡划拨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业主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今后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关于出让收支管理规定
(一)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11%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18〕32号)“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章节中,“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6%—8%计提社会保障资金,国有划拨用地按每亩10200元收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3%计提社会保障调节金作为补充,年终根据支出情况进行清算”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计提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8万元/亩计提(二次出让用地除外);行政划拨用地由用地业主按8万元/亩缴纳。
三、附则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缴费标准45000元/人,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21〕5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