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0〕22号 | 统一编号 | EDQD00-2020-0004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0-06-24 00:00:00 |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探钻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中所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类别 | 额定净功率(Pmax)(kW) | 光吸收系数(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Ⅲ类 | Pmax≥37 | 0.50 | 1(不能有可见烟) |
Pmax<37 | 0.80 | 1(不能有可见烟) |
三、禁用区范围
以“北湖东街-德清大道-长深高速-舞阳街-沿塔山山体北坡-舞阳街-玉屏路-东樵街-志远南路-北湖东街”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16.8平方公里)。
以上区域不包含边界道路。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管理的需求,适时对“禁用区”范围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四、禁用区管理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在用但无法达到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维修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后方可在禁用区内作业。在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
(四)在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区范围限制。
五、职责划分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引导推广使用清洁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六、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德清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