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18〕179号 | 统一编号 | EDQD01—2018—0019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18-12-03 15:51:48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德清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政策明确如下:
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措施
省财政安排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21号)文件要求,专项用于激励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对2021年底前国内同品种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每个品种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县级奖补措施
县财政安排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根据《湖州市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湖2025办发〔2018〕1号),对本地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最多奖励3个品种;对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鼓励措施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医保目录,鼓励我县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优先使用县内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