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德清县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399号海关商检大楼内609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8:30-12:00,14:00-17:30、冬令8:30-12:00,13:30-17:00。联系电话:0572-8062140
咨询联系方式:0572-8062140
传真:0572-8073221(仅作联系沟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德清县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投资促进局)办公室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2.领导及分工
3.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部门预算、决算报告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6.人事任免
7.工作动态
9.通知公告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德清县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目录参照德清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1.德清县商务局政府门户网(http://www.deqing.gov.cn/col/col1229234148/index.html?s=181)。开设“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公众可切换到德清县页面查询德清县政府部门、镇(街道)各类涉关个人、企业的办事服务信息。
3.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deqing.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181&expandid=2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德清县商务局及其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商务局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商务局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德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址:http://www.deqing.gov.cn/col/col1229212639/index.html
联系电话:0572-8062140。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德清县商务局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399号609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令8:30-12:00、14:00-17:30,冬令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2-806214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详细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399号6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8062140;
邮政编码:313200。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德清县商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2-8062140,通信地址:德清县千秋街399号,邮政编码:313200,受理点:商务局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德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德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县商务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县政府部门及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县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每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社会评议,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deqing.gov.cn/col/col1229212687/index.html)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申请表提交的行政机关(镇、街道、部门)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电子邮件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德清县商务局
2024年1月2日